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函〔2015〕78号
各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红寺堡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通知》要求,自治区对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调整和维护,将原一至三类基准费率调整为一至八类,在信息系统的单位参保登记模块中新增加了八类基准费率标准,并于2015年10月15日零时进行了更新上线(更新的系统功能使用说明详见附件)。 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核定征收金额。10月1日后已经按原费率核定征收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多退少补。 各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人员集中精力开展费率调整工作,及时解决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确保此次费率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工伤保险业务系统使用说明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工伤保险业务系统使用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号),将宁夏工伤保险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由原先的三类调整为八类,调整后的费率分别为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八类(1.9%),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行业风险类别。旧的行业风险类别将于2015年12月31号后停止使用(即使用旧的行业风险类别的单位2016年起将不能继续核定缴费),经办机构在选择行业风险类别时需注意要选择标注为“新”的类别。 注:【单位参保登记】模块,行业风险类别下拉框选项中标注为“行业*类(新)”的即为新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类别下拉框选项中标注为“行业*类(旧)”的即为旧的行业风险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