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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9
摘要: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 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8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

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 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8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9〕3号)精神,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方面

(一)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不得自行放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范围和条件。对于部分地区1995年以后仍然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批准正式招收录用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也可将1995年以后正式招录的城镇合同制职工纳入宁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实施范围。对于部分因工作跨地市流动的人员,需要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协助认定的,各地应依法予以协助。

(二)严格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宁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明确的补缴人员条件,由“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调整为“申请补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号)进行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允许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

(三)严格滞纳金收取范围。对已按月申报核定养老保险但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在申请办理退休、异地调转需进行剥离补缴时,如单位核定时没有产生滞纳金的,剥离时亦不再产生滞纳金。将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民营企业,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60号)破产企业免收滞纳金范围。

二、关于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方面

(一)基金预(决)算管理。实行全程预算监督,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各市、县(区)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程序编制基金预(决)算,确保基金预(决)算的严肃性、完整性、准确性。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相关要求,强化基金预算编制责任,提升基金预算编制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率,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基金收缴。从2019年10月1日起,全区各项基金收入统一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三)基金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各市、县(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总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次月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市、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四)基金管理。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基金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各地累计结余基金,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经自治区财政部门确认到期后全额上解。

三、关于统一责任分担方面

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自治区政府承担全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对所辖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当年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缺口部分进行分担,分担资金由各市、县(区)财政公共预算保障,并按期足额上解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对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省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落实省级统筹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实现省级统筹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机衔接。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此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和前提,《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均对省级统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在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我区研究制定了推进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国家政策主要精神

(一)工作目标。各省要在养老保险政策、基金预算及收支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实现全省政策和管理的规范统一。到2020年底前,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各省要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缴费工资核定办法、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等。二是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各省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三是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省级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和缺口分担机制。四是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成省级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省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监测。五是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各省要统一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大数据经办管理平台,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支持。六是统一考核奖惩机制。各省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业绩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具体要求。各省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有条件的要力争在2019年验收达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组成考核验收工作组,按照规范省级统筹制度六项工作标准,对各省逐一进行考核验收,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规范省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

三、我区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我区制定“1+6”的实施方案,“1”即《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解决原则性、方向性的问题;“6”即相关配套政策,主要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管理服务、统一考核奖惩办法、统一待遇计法办法等具体政策进行规范。目前已制定了政府责任分担办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流程等3个配套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尽快制定考核奖惩办法、业务经办流程和待遇计发过渡办法。

(一)关于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方面

我区自1992年7月实行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以来,已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统一以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综合考虑我区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施方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自2016年以来,人社部、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对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不得自行放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和范围。2017年,我区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政策适用范围,需是在1995年以前经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但考虑到我区部分地区1995年以后仍然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招收录用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实际情况,实施方案明确:1995年以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招收录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也可纳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2.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号),分别涉及到超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问题,这与人社部文件有出入。实施方案将宁人社发〔2014〕30号的补缴条件由“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调整为“申请补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宁社保发〔2013〕32号进行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允许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

3.关于滞纳金收取。我区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各地反应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职工个人剥离补缴费时收取的滞纳金太高,加重了职工个人缴费负担;二是《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60号)中破产企业免收滞纳金范围未包含民营企业。为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实施方案明确:一是对已按月申报核定养老保险但未及时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人在申请办理退休、异地调转需进行剥离补缴时,如单位核定时没有产生滞纳金的,剥离时亦不再产生滞纳金。二是将持有法院宣告破产文书或政府相关部门破产文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宁社保发〔2013〕60号破产企业免收滞纳金范围。

(二)关于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方面。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是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点,实施方案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基金统收。统收的项目包含所有的基金收入;统收的渠道是调整税务部门征收级次,将市、县(区)基金收入统一归集到自治区。二是基金统支。统支的项目包含所有的基金支出,统支的渠道是自治区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各市、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专户,由各经办机构支付给退休人员。三是历年结余。要求各地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上解至自治区财政专户,已转存定期的到期兑付后上解。

(三)关于统一责任分担方面。国家要求各地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要建立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主要对各地的工作责任和基金收支缺口进行合理分担。我区目前基金整体收大于支,主要是靠中央转移支付和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考虑到各级财政状况,实施方案明确只对各地未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的缺口部分进行分担,对当期基金缺口暂不进行分担。对于未完成当年社会保险费预算收入的缺口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全额弥补。自治区政府承担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对所辖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基金收支结余、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分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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