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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公布2008年淄博市(市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3
摘要:淄劳社函〔2008〕 69 号 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为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淄博市中心医院等十五家医院为 2008

淄劳社函〔2008〕69

 

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为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服务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淄博市中心医院等十五家医院为2008年度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协议医院)。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骨伤专科)、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第八人民医院、山东侨联医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医院、博山区医院、临淄区医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桓台县人民医院、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潍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9医院(骨伤专科)。

各工伤协议医院应及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履行协议的各项条款,严格执行工伤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要组织医务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工伤医疗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实施治疗,不得发生违规费用。各工伤协议医院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市直管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到工伤协议医院就医,可在工伤协议医院中自行选择就诊。工伤职工伤情危重需抢救的,可就近到非协议医院救治,但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伤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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