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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3
摘要:枣人社发[2011]55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人社部

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1]5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4号)要求,我市制定了《枣庄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2011年6月起,各区(市)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枣庄市人力资源               枣庄市财政局

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            枣庄市监察局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枣庄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9]27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4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纳入范围

纳入社会统筹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简称老工伤人员)。对原通过已按照规定已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二、纳入项目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新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按月支付1—4级伤残津贴

2、旧伤复发医疗费

3、旧伤复发住院伙食补助费

4、旧伤复发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7、康复性治疗的相关费用

8、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9、按规定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采取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用人单位趸缴的方式筹集。对采取这两种方式后仍难以满足支付待遇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可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其中企业趸缴数额以2010年本单位按标准发放的费用× ⅓×10(10年),一次性由企业缴纳。

对改制、破产、关闭及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统筹金支付过多的企业,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费率,上浮费率不超过150%。

四、纳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原市劳动部门印发《职工因工负伤重伤证》。

2、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书》。

3、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材料。

5、如无法提供1—4项其中一项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工伤资料。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财务帐表应为近两年连续的原始资料。

6、身份证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或近期原工伤部位检查证明等相关资料)。

老工伤人员的材料由用人单位收集、整理、申报;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的材料由档案托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老工伤人员确认材料。

材料申报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材料登记造册,对符合规定的基本信息应告知老工伤人员,并经本人或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二)工伤确认

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在各区(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对已确认的应向用人单位和老工伤人员出具《枣庄市老工伤人员确认书》和《枣庄市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确认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1、老工伤人员确认后,已作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原伤残等级继续有效;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或者需要复查鉴定的,应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枣劳能鉴[2005]1号)进行鉴定。

    2、对原枣庄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分级),原则上应按四级对待。如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鉴定,其鉴定结论有变化,在四级及以上,按现鉴定结论执行;低于四级,仍按原鉴定结论执行,有争议的按现鉴定结论执行。

3、老工伤人员提出鉴定,其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破产、关闭、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提出鉴定,其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四)待遇申领

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应向纳入统筹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申领待遇时应提交《枣庄市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确认书》、《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用凭证等相关材料,由工伤保险机构核准后次月支付。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前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这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在工作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年底前将符合规定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各(区)市要于每月5日前,报送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进展情况,市人社局将定期对各区(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 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中,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规定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工伤确认证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追回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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