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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关于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有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3
摘要:枣人社办发[2011]430号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市)人社局、高新区政工部、枣矿集团社会保障部: 为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枣人社办发[2011]430号


各区(市)人社局、高新区政工部、枣矿集团社会保障部:

为进一步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老工伤确认的时限。根据枣人社发[2011]55号文规定,纳入社会统筹的老工伤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因此应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为限。

    二、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已经按一次性赔偿并终止关系、目前不再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属于纳入的范围。

三、2010年以前未按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在计算企业趸缴工伤基金时按国家规定标准应以领取的工伤津贴等各项待遇为基数计算。  

四、1-4级伤残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对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再按零指数计算。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按基本养老金执行;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按伤残津贴执行,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

五、单位参保后,超过申请认定时效的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无法提供老工伤有关材料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工伤资料。老工伤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财务帐表应为近两年连续的原始资料。

对伤害部位证明材料不全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医院对伤害部位重新检查确认。

    七、老工伤人员鉴定为1-4级后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现在要求护理费待遇,应由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申请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按鉴定护理依赖等级,享受待遇。

八、被诊断为尘肺病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没有伤残等级的,应由原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分级,按鉴定级别享受有关待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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