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发〔2019〕1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8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733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9〕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9年8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并于8月29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附件1)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 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8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注:此表请于8月29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