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鲁人社发〔2019〕28号文件做好2019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3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以201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统一由市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核定后的待遇,按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支付。 三、此次待遇调整工作应于8月底前结束。8月28日前,各县市区要搞好总结,连同《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