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成都法院: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3-23
摘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普法宣传、诉讼服务等信息,搭建社会公众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平台。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 成都法院 把疫情防控 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各项工作 利用信息化手段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普法宣传、诉讼服务等信息,搭建社会公众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平台。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

成都法院把疫情防控

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各项工作

利用信息化手段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审结了一批疫情典型案件

经过认真组织研判

梳理出十个典型案例作为

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成都市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以上案例涵盖了疫情防控背景下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创新审判方式有效解决纠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体现了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快审快判快执的审理思路。

@高新法院

案例1

被告人唐某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巷小区门口,拒不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戴口罩,并妨碍小区工作人员对群众的体温测试工作,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公安机关出警后,唐某某拒不配合警察现场处置,并将执法警察的口罩扯下抓伤其面部。警察随即将唐某某控制。


二、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唐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该案的从严、从快处理,体现了法院疫情防控的司法堡垒作用,彰显了法院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的一次生动法治教育。


推荐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郫都法院

案例2

被告人李某某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在自身没有口罩可供销售也没有货源渠道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某小区自住房内,通过微信群和QQ群等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人员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2020年2月2日至2月7日期间,被害人董某某、熊某某看到信息后向其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货款,其中被害人董某某被骗6710元,被害人熊某某被骗34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取款项用于日常及网络游戏开销。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住所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熊某某经济损失3400元、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依法从严处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部分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没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董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对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的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对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也成为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重要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等防疫物资供不应求,社会公众较为恐慌的心态,虚构有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所进行沟通,在确保庭审安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快从严处理,从案件受理到庭审宣判仅用时五天。法院高效审理此案并当庭公开宣判,既打击了犯罪活动,也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稳固了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抗击疫情的大局。


推荐单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彭州法院

案例3

被告人吴某某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用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6日至9日期间,利用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分别骗取二被害人21950元、4050元,共计2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2020年2月21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系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实施诈骗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法律法规这条红线必须时刻拉紧。被告人看准“一罩难求”的发财之机,利用群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恶劣,危害较大。该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2个工作日,并严格按照《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综合坦白、全部退赔等情节进行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彰显了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的决心。该案系成都市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不仅向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也提醒广大市民对诈骗行为务必提高警惕、加强甄别。


推荐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青羊法院

案例4

宋某诉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1日,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宋某租赁吴某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公寓房屋,租赁期间3年,租金每月2600元,半年支付一次。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公寓,所在楼栋经营有一家酒店,房屋热水由酒店统一供应。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楼栋的酒店停止营业,遂导致宋某无热水使用,给其正常居住带来不便。宋某据此要求吴某减免房屋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后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吴某某退还2020年1月21日—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共计10400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四川微法院”端口在线收到原告宋某的立案申请后,当日下午即通过“和合智解”在线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律适用以及疫情防控的大背景进行析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吴某某同意减免原告宋某一个月的房屋租金,双方同时约定,若截至2020年4月22日因疫情导致酒店仍未营业、恢复热水供应,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之后,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国各地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受其影响,大批酒店、民宿不得不停止营业。原告宋某承租的房屋因提供热水服务的酒店停业,造成其无热水使用,给其生活带来不便,但这并非被告吴某某的过错导致。此系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面对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法院充分利用“和合智解”线上平台,坚持调解为先,力求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从源头化解涉疫情纠纷。


推荐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青羊法院

案例5

王某诉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门市部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原告等三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0日6天4夜的旅行,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旅游费用25800元。出发前,突然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并被国家列入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旅游费,被告以经确认团内无武汉人、且机场严查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旅游费用25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通过“四川微法院”收到该案材料后,立即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经特邀调解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通过登录“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利用在线视频将调解协议进行细化明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国际旅行社于调解当日退还原告王某旅游费25800元。调解法官通过“和合智解”平台对协议的效力进行了确认。


三、典型意义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产品,已预定出行计划的市民游客行程被延误或取消,由此产生的退团、退订、退费和变更、解除等相关问题的旅游纠纷激增。为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审判等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四川微法院”在线立案、并采用“和合智解”线上平台调解的方式,在线完成立案、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在确保当事人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崇州法院

案例6

梁某诉俞某某防护用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6日,原告梁某与被告俞某某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了买卖口罩的合意,约定被告向原告分批次供应口罩,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0余元。被告收款后并未向原告交付口罩,后双方于2020年2月8日达成退款的合意,被告向原告退还了部分款项,但还剩余159900元迟迟未退还给原告。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协商双方达调解协议:1.被告俞某某退还原告梁某口罩货款159900元,并向原告梁某支付利息4130.75元、律师费15000元,被告俞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7月10日分次向原告梁某还款;2.如被告俞某某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梁某有权就余下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俞某某支付逾期利息;3.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被告俞某某承担。


三、典型意义

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立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原、被告并进行了电子送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线上审理方式进行远程开庭。经承办法官庭前、庭审、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线确认调解笔录。该纠纷发生时正值全国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法院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开展庭审和案件调解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不停、不等、不拖、不推,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兼顾了疫情防控,将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统一。


推荐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

案例7

因疫情导致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款而准予延长款项支付期限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李某某申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59400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一套,并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该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最终以成交价3896831元成交,按照拍卖公告规定,买受人应在成交后15日内交齐全部房屋拍卖成交款。2020年2月20日,房屋买受人刘某通过邮件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缓交申请,称因受疫情影响,本应收到的款项暂时未能收取,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放款时间也因此延后,特向法院申请将剩余购房款延期至2020年3月21日交纳。


二、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收到刘某的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经研究认为,买受人刘某应在2月21日交齐全部拍卖成交款,但鉴于新冠肺炎引发的疫情系不可抗力,在买受人刘某已付清了大部分款项,对于剩余款项也提出了具体支付时间的情况下,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决定同意刘某延期交纳,并将决定告知该案当事人,当事人均表示理解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指定账户。根据本案房屋拍卖公告的规定,买受人应在2月21日交齐全部拍卖成交款。但此时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拍卖款,实为受疫情影响的客观不能,无主观过错,且买受人成交后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对剩余房款申请延期一个月,符合对疫情防控工作进展的合理预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案件办理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同意延期交纳拍卖成交款,不仅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司法拍卖买受人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司法拍卖流拍、悔拍的情形发生,更是践行了审慎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原则,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的人性与温度。


推荐单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高新法院

案例8

四川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复产抗疫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医用X射线机开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和咨询的专业化企业。该公司产品门类全、专利种类多、规模化生产能力强,拥有西南地区最大的X射线防护测试车间和洁净车间,建成占地约97亩的西南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在全国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一度高达70%以上。2014年以来,受X射线机市场形势变化和集团公司整体亏损等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直接负债约7.6亿元,另担保主债权金额约4.5亿元,负债率达342.8%,债权人300余户,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提出执行转破产程序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裁定受理四川某医用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除部分办公楼继续出租以覆盖日常维护费用外,生产经营基本停滞,前期已获的医用X射线机订单暂停交付。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法院及时梳理在办破产案件线索,了解到某口罩生产企业准备从省外整体搬入防护口罩生产线,与该公司合作在其洁净车间内进行生产,随即要求管理人加紧对接,并指导破产企业与口罩生产厂商谈判,对双方拟签订的《洁净车间生产合作服务合同》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对方尽快就合作生产事宜达成一致。2020年2月3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准许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法院综合研判后于当天书面批复同意公司对外合作生产防护口罩,并恢复原医用X射线机的生产经营,确保其继续生产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积极对接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协调上述部门赴企业现场办公,简化企业注册和资质审评审批流程。经各方努力,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新设生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投产所需全部药械批准文号、复工手续也于同日全部办妥。2月6日,首条防护口罩生产线率先完成调试正式投产,当天产量即达5万只,之后其余三条生产线也陆续投产,四条生产线目前产能合计为10万只/日,待受疫情影响的上游供应链恢复正常后,产能将持续提升。


三、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多地医疗防护物资呈现紧缺态势。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和责任担当妥善处理在办破产案件,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恢复企业经济活力的角度出发,及时把握时间窗口,强化使命担当,依法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主动与某医用设备公司沟通对接,果断科学施策、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完善手续,最终成功实现四条防护口罩生产线落地投产,原有医疗X射线机生产线恢复运行,有效缓解本地医疗防护物资紧缺态势。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坚决摒弃“一破了之”思想,指导企业生产自救,盘活企业优势资源,争取通过破产程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甚至企业“起死回生”,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职工妥善安置、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产生积极作用,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全社会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医用防护物资生产供给开辟了新路径,为成都市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最终胜利贡献法院力量。


推荐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牛法院

案例9

保障医药公司疫情防控药品供应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1日,四川省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因四川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四川省重要医院供药企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划拨四川省某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年2月12日,四川省某医药有限公司通过“金牛法院易沟通”小程序向法院表示,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账户仍然处于冻结状态。法院经核实发现,该公司所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所有执行查控措施均已解除,因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对四川省某医药有限公司的部分账户进行了保全冻结,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出解封申请,因此账户一直处于冻结状态。该账户系四川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基本户之一,主要用于采购医药用品供应医院,疫情期间因无法使用账户导致无法保证相关药品的供应,严重影响所供应医院正常医药物品供给和疫情防控。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知悉情况后,立即对四川省某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以及执行措施进行反复核查。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供药的紧迫性以及接触式办理解除冻结手续的感染风险,法院在确认执行完毕后解冻账户无风险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


三、典型意义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司法的保障和助力。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金牛法院易沟通”,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利益,妥善解决好对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企业暂时解除或者灵活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既让智慧法院建设这一便民利民的司法改革举措更好更实地落地生根,惠及群众,又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推荐单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彭州法院

案例10

依法解除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保全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II类、Ⅲ类医疗器械的企业,2019年因所有权确认纠纷被四川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诉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对四川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予以查封。疫情发生后,全国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需求量急剧上升,四川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四川省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因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通过银行抵押申请贷款,扩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规模。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掌握相关情况后,主动作为,经过多方协调,2月11日,四川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房产的查封。遵循特事特办原则,在审查相关材料后,法院当日作出裁定,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


三、典型意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梳理排查涉抗疫物质案件。在了解到四川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房产被查封,无法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扩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规模的客观困境后,灵活施策、多方协调,最终促成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于当天依法裁定解除查封,有效解决了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的燃眉之急。该案办理中,法院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坚持疫情防控与司法办案“两手抓、两不误”,既及时解决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彰显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又有效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升,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推荐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