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0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和区人力社保局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部门、市社保中心相关业务部门和分中心,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15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待遇核定、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等。 (二)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文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规定;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退休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材料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档案和鉴定材料等问题。 (三)待遇核定情况。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违规修改个人参保缴费数据、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擅自扩大统筹项目支付待遇;是否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变造证明材料以及违规补缴取得参保和待遇享受资格等问题。 (四)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是否按规定留存和归档;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信息系统辅助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8月—9月上旬)。市和区人力社保局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部门、市社保中心及区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于9月中旬以前将自查总结及《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自查统计表》报局基金监督处。 (二)抽查阶段(9月中旬—10月)。由局基金监督处牵头,会同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保中心有关处室组成检查组,结合监管软件系统异常信息筛查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情况,对部分区人力社保局、社保分中心等单位和部门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及待遇享受人员。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量不少于全年业务量的10%或200份;其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档案分别不少于全年业务量的20%或50份。也可以综合考虑我市行业企业分布特点及参保人数,选取重点检查的参保单位。 (三)总结报告阶段(11月)。由局基金监督处对自查和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1月底前报人社部基金监督司。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重要关口,关系着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及时部署,切实将检查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检查质量。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由基金监督机构具体组织,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共同配合。同时,要积极利用社会监督力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挥社会监督和信息系统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检查实效。 (三)严格整改处理。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和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于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问题,均应依法依规查处,坚决防止隐情不报、有案不查。 (四)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检查和总结,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针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流程,规范管理和经办服务行为,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总结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检查方法,强化监督措施,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附件: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自查统计表 (联系人:李世鹏;联系电话:83218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