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楚雄州:工伤认定公示 (2017) 第 05 号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5-16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马子元 等 6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马子元,男,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工人。2017年3月24日上午12:30时左右在上班过程中不慎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马子元  等 64 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马子元,男,楚雄活塞销有限公司,工人。2017年3月24日上午12:30时左右在上班过程中不慎扭伤腰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段兆云,男,双柏县司法局,公务员。2017年3月8日15:40分左右指挥义务劳动时不慎扭伤右脚小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凤兰,女,双柏县梅子箐林场。2017年3月8日参加拔河比赛时不慎扭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霍铁牛,男,楚雄市八角镇人民政府,食堂总务。2017年3月17日上午10:00左右在食堂更换灯泡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黄仙存,女,云南然二化有限公司,普验工。2017年3月6日中午12:30左右上班拉料时右手被车挤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李文聪,男,永仁县林业局国营白马河林场。2017年3月11日13点左右在巡山途中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金凤原,男,永仁县林业局万马林场。2017年3月12日上午9:15分左右在给果树浇水时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李国富,男,一平浪煤矿,采掘工。2017年3月2日123:15分左右北渣子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钟学富,男,一平浪煤矿,井下。2017年3月6日早班10:20分左右上班期间砸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前仲,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19日早上9:00左右在装材料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黄龄超,男,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下午17:00左右在搬运汽车配件时货物掉落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李芳,女,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早9:30分在食堂切吐司时切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刘关刚,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辅警。2017年3月9日下午17时左右乘摩托车巡逻时不慎与竖立在路边的铁轨护栏擦碰导致右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郎晓玲,女,双柏县文体广电旅游局。2017年3月6日上午10:00左右被安排到图书馆拍摄,拍摄期间不慎被活动展板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郭家杰,男,双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7年3月2日凌晨5点到双柏县妥甸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检疫工作,7点左右结束工作后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闫蓉蓉,女,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2月17日下午16:40左右头部不慎撞到办公室文件柜已打开的柜门上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罗志刚,男,云南省楚雄恒基管道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2日上午9:40左右上班期间被模具压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刘正荣,男,楚雄市紫溪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2017年3月10日上午9:00左右骑自行车进行日常巡查途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9、武建英,女,元马镇老城小学。2017年2月9日晚19:30分左右参加篮球比赛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0、刘翠波,男,元谋县元马小学。2017年2月18日下午16:50分左右在清扫教室挂窗帘时不慎摔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1、吕忠,男,元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2月21日下午15:10分左右在检查工程施工情况时与出渣轨道车相撞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2、岳发坤,男,元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2月16日下午17:00左右入户访查时被被访户殴打致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3、刘开正,男,南华县中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2月21日上午9:30左右例行巡逻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4、李忠德,男,南华县灵官畜牧养殖有限公司。2017年2月19日中午14:00左右在养殖场刮鸡粪时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5、熊发仙,男,云南岭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下午17:30分左右在工作中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6、文成万,男,楚雄金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有限公司。2017年2月6日上午10:40分左右用微耕机犁耙菜地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7、赵娟,女,楚雄吉兴彩印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24日上午8:30时左右上班走到办公楼与车间之间的道路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8、夏荣,男,遇难德胜钢铁有限公司。2017年2月6日上午10:00左右在单位组织的体能训练中摔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9、张永兰,女,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下午15:00左右上班期间被砂箱撞伤腹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0、孙伟泽,男,禄丰天宝磷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上午8:35分左右被飞溅的硫酸伤及眼部和脸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1、张云福,男,禄丰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2月21日下午14:00左右在车间上班钢绳突然断离导致右脚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2、李德明,男,禄丰天河纸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25日晚22:15时左右上班期间右前臂夹入机器设备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3、许斌,男,禄丰县恐龙山镇人民政府。2017年3月2日晚19:55-20:18分左右到农户家做工作的途中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4、李全斌,男,云南岭乐矿业有限公司。2017年3月3日早上10:00左右在井下作业时被石块砸伤头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5、张云飞,男,云南锦润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3月7日下午17:00左右上班期间被酒精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6、夏斌,男,禄丰县公安局。2017年3余e2ri下午15:30分左右在抓捕嫌疑人时被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7、杨伟臣,男,云南嘉缘木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21日上午11:00左右在公司生产车间操作时不慎被木头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8、段其义,男,云南禄丰寰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8日下午18::2分左右在施工地砸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9、姜得友,男,禄丰永盛治炼厂。2017年3月8日早班在高处检修从高处滑落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0、梁杰,男,禄丰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7年3月14日晚21:00左右检测工地后回单位摆放工具时不慎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1、李春华,男,牟定天宝井巷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3日中午13:15时左右在卸矿仓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2、李林华,男,禄丰广通兴明铜矿。2017年1月15日凌晨3:30凤左右在推矿斗时被矿石掩埋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3、杨春红,男,楚雄市吕合镇石鼓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31日凌晨12:30分左右在进行加箱作业时被砸伤右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4、谢应珍,女,楚雄云植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下午15:40分左右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5、夏古劲,男,楚雄市八角镇人民政府。2017年2月13日上午8:40分左右在办公场所打扫卫生时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6、董云才,男,楚雄聘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3月8日在厂房上班时脸部被烧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7、李学顺,男,大姚县园林管理所。2017年2月17 日下午17时左右在水池抽水时不慎跌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8、郑礼艳,女,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20147年1月21日下午15:20左右到挂点村开展卫生环境整治工作时崴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9、唐文虎,男,大姚县公安局。2017年1月23日勘验事故现场时被拖拉机撞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0、陈晓莺,女,大姚县人民医院。2017年1月29日凌晨12:57分左右转送完病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1、白建昆,男,大姚县人民医院。2017年1月29日凌晨12:57分左右转送完病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2、甘天龙,男,大姚县人民医院。2017年1月29日凌晨12:57分左右转送完病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3、刘刚,男,楚雄恒云经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15日11:30分左右在公司门口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4、廖晓明,男,武定县公安局。2017年3月10日上午的警械实战训练中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5、余跃兴,男,武定县发窝龙道红沙石厂。2017年3月10日11:00左右上班时被锯片砸伤右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6、李有荣,男,武定县玉宏钛铁选厂。2017年2月4日17:40分左右在车间放铁水时不慎被铁水溅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7、赵建祥,男,武定丽沙石材有限公司。2017年3月21日11:20左右上班期间不慎滑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8、杨继光,男,武定县白路宏图种植专业合作社。2017年2月6日安装钢架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9、秦文金,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2月25日20:20分左右处理酒醉闹事时被闹事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0、张俊雷,男,武定县中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2月25日20:20分左右处理酒醉闹事时被闹事人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1、李玉贵,男,武定县统计局。2017年2月20日到驻村检查安居房建设情况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2、袁志宏,男,武定县公安局。2017年3月10日警务实战培训中不慎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3、杨莲芬,女,武定县公安局。2017年3月2日上午在工会活动拔河比赛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4、文加龙,男,元谋县交通运输局。2017你那3月16日参加完会议在返回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369166、0878—336919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4 月11日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