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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工伤1-10级和工亡待遇的14项赔偿标准 (江苏版)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7-07
摘要:江苏省 工伤赔偿标准 ( 2025 版 ) 1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该工伤职工承担。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2025)

1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该工伤职工承担。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每人每天30元。

3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凭据报销。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其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5

残疾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6

康复治疗费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护理费

1.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护理费。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2. 评定伤残后生活护理费。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8785×50%=4392.5元。(2)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8785×40%=3514元。(3)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8785×30%=2635.5元。

8

伤残津贴

(1-6级  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9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

五级伤残:20万元;六级伤残:16万元;七级伤残:12万元;八级伤残:8万元;九级伤残:5万元;十级伤残:3万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40%。江苏省各市具体实施标准以各市公布的文件为准(南通、泰州有变化,徐州、盐城则为在省级标准上下降10%。)。

1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

五级伤残:9.5万元;六级伤残:8.5万元;七级伤残:4.5万元;八级伤残:3.5万元;九级伤残:2.5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江苏省各市具体实施标准以各市公布的文件为准(南通、泰州有变化,徐州、盐城则为在省级标准上下降1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①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②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③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④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⑤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2

工亡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 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8785元/月执行。8785×6=52710元

(注: 前一年度标准 8613×6=51678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 (按月计算)。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54188元×20=1083760元

备注

1.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职业病包括10大类132种。这10大类职业病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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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其中南通、泰州有变化,徐州、盐城则为在省级标准上下降10%。具体规定如下: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或聘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7号)第四条,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执行。

4. 关于一次性支付伤残长期待遇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1. 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20年。2. 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20年。3. 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所在地人口预期寿命以当年度工伤发生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人口预期寿命为准。

2024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43号):一、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按8785元执行;计算年度实施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按97584元执行。二、2024年1月1日后已暂按2023年计发基数预发基本养老金的新退休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后进行重算并补发。
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8785元比2023年8613元增加172元,增幅2.00%。该增幅低于2023年度增幅3.66%,2023年计发基数8613元,比2022年度8309元,增加304元,增幅3.66%。该增幅低于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3%。
2025: 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汇总

一、认定工伤的 种法定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 3 种法定情形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 种情形

四、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中可认定工伤的 3 种情形

五、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 7 种情形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 2 种情形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种情形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的两种情形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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