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铜川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铜川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铜川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铜川市工伤赔偿标准一、铜川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铜川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0919-2180316、2180762 铜川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tongchuanhrss.gov.cn/ 铜川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铜川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铜川市工伤赔偿案例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王民初字第00346号 原告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铜川煤矿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厂管理部部长。 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陕西某某法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装公司)、铜川煤矿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煤机厂)与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铜煤机厂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装公司诉称,2013年1月被告陈某某在老厂区工作时发生工伤。2014年10月重装公司改制重组,原重装公司分立为重装公司和煤机厂,其被分流到煤机厂工作。2014年经陕煤化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拨付了医疗费用134297.24元,伤残补助金73560.5元,合计207657.74元。余19745.48元为自费药品不予报销。2015年3月被告陈某某申请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原告支付其工伤医疗费未足额支付部分19745.48元,漏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及工伤复查费676元,合计21891.48元。仲裁委以“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认为该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赔付,裁决重装公司支付被告医疗费等共计21891.48元;煤机厂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被告工伤已赔付完毕,剩余医疗费应当由陈某某自己负担。不服铜劳人仲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被告未列入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19745.48元,漏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及工伤复查费676元,合计21891.4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煤机厂诉称,对仲裁认定事实无异议,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制后陈某某在煤机厂工作,由煤机厂管理。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告应当支付未列入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19745.48元,漏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及工伤复查费676元,合计21891.48元。职工因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是在工伤保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职工因工负伤超出工伤保险核定报销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现在在煤机厂工作。 经审理查明,被告受伤前系原重装公司职工,2014年10月20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会议纪要》形式将原重装公司分立为重装公司和煤机厂。重装公司分立后陈某某分流到煤机厂工作。2013年1月22日被告在分立前的重装公司工作期间被工作铲车铲伤,造成工伤事故,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接受治疗,门诊花费医疗费943.52元,住院花去医疗费153099.2元。出院后被告于2013年4月11日进行复查花去费用676元。2014年1月16日经陕西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统筹行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程度。2014年经陕煤化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拨付了医疗费用134297.24元,伤残补助金73560.5元,合计207857.74元,重装公司已于2014年10月全额支付给被告。 另查明,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对于被告治疗工伤疾病但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19745.48元未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被告陈某某自行垫付了。重装公司对于被告的工伤保险费拨付手续中,未列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项目及赔付标准,交通、住宿项目在其他项目中列明费用为零。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工资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作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设定工伤保险的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劳动者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经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费办理中,未列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项目,系其对于该项目的漏报,应当按照赔付标准给劳动者赔付,劳动者出院复查工伤疾病的花费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漏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及工伤复查费676元,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重装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分立为重装公司和煤机厂,根据重装公司移交煤机厂人员花名册、煤机厂工作人员工资表证明,重装公司分立后被告陈某某分流到煤机厂工作,煤机厂为被告的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付陈某某未列入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19745.48元,漏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及复查医疗费费676元,合计21891.48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铜川煤矿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陈某某未列入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19745.48元,漏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及工伤复查费676元,合计21891.48元。 二、原告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铜川煤矿机械制造厂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杨某某 代审判员 袁某某 代审判员 魏某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 某 陕西各地工伤赔偿一览陕西 西安 咸阳 宝鸡 渭南 汉中 榆林 延安 安康 商洛 铜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