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抚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抚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昌大道1290号就业服务大楼 临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顿渡镇临川大道45号 东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昌景西路 电话:0794-4278030 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建昌镇生产路41号 电话:0794-7254548 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221省道附近 电话:0794-6668356 金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场西路广场西一路路口附近 电话:0794-5259032 资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城西大道三江路 黎川县社保局 地址:抚州市黎川县 电话:0794-7522122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钟岭街道办事处高新区金柅大道198号 宜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世纪大道与军峰路交叉口南100米 电话:0794-7602475 广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解放南路127号附近 南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昌镇生产路41号 电话:0794-7254548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申办材料: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部门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它材料,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职工工伤认定材料清单”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办事人员窗口领取表格并填写 → 单位与个人(签章)→ 材料准备齐全交于窗口业务员 → 窗口业务员转交局工伤处审批 → 审批后返还窗口 → 发放结论 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fzr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