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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关于关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3
摘要:关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 49号),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防

关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 49号),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防范和化解家政服务业的雇佣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家政服务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全部从业人员(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的除外)都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招聘的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家政中介机构推荐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和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管理

1.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经家政中介机构推荐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以及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由雇主或雇员就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工伤保险费。月缴费数额为当地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 。

三、工伤认定和鉴定

1.参加工伤保险的家政服务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家政服务企业、雇主或雇员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或雇佣协议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

(3)事故伤害经过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家政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受理并认定。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受理并组织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1.家政服务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家政中介机构推荐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庭直接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由双方自行约定。

五、本通知自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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