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市区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的通知 锡社保发〔2017〕2号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申报工资自查核定(以下简称"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申报满12个月的各类单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其中,9(含)人以下的企业单位可至辖管街道(镇)人社所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安排 (一)领表、自查 纳入2015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完成2017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即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办事处领取"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 单位自查时间为2017年2月1日至3月31日,被核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相关表格。 (二)核定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7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2、地点:各辖管办事处。 (三)核定方式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分送核和网核两种方式:送核即被核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网核即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所需信息,无需提供书面材料。网核单位应保证提交网上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真实有效,并作出所提供材料真实的书面承诺。下半年度我中心将对网核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2017年5月(含)底前已进行社保网上申报的单位实行网核,其它单位实行送核。 各类事务所、特殊行业实行专项缴费基数核定的时间从2017年7月份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内容 (一)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 (三)是否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欠费。 四、单位需携带的资料 (一)核定单位登记信息所需资料 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事业);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深蓝色封面); 5、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行); 6、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三证合一的单位携带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二)检查单位申报工资所需资料 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必带); 2、《申报工资自查情况汇总表》(必带); 3、2015年度财务年报或2015年度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4、2015年财务应付工资账册明细表(有借方工资发生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5、2015年1-12月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必带); 6、2015年1-12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其他与核实单位应申报工资有关的证明材料、帐册、凭证和传票。 五、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补缴 (一)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2017年7月底前办毕补申报缴费手续。 (二)漏报人数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未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中心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单位在三个月内整改到位,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逾期不参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从2017年7月起,纳入2015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办理录用、退工、退休、社保申报等业务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市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2762206,82411334。 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 办事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崇安办事处 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大厅) 82411338 南长办事处 通扬南路280号 (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 85727563 北塘办事处 凤宾路58号(北塘区人力资源市场) 83158177 滨湖办事处 梁青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85701051 滨湖办事处马山窗口 马山梅梁路23号中国银行一楼 85990262 新区办事处 震泽路28号(新区科技交流中心) 85253006 锡山办事处 东亭镇二泉中路139号(锡山劳动局二楼) 88704003 惠山办事处 惠山大道108号 (国慧电子商务大厦东南角裙楼四楼) 83592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