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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陕西省人社厅关于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8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的需要,保障工伤职工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8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的需要,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现对在我省内用人单位因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参保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事故发生时所参保的统筹地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原参保统筹地区结算报销,变更后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新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接续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发生费用时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支付。

三、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因用人单位在本省内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时,工伤职工(含老工伤)的长期待遇由原统筹地区发放到单位截止参保缴费的当月,新参保的统筹地区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保交费的当月起,给予接续支付。原参保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参保关系转移时,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的要求,为其开具《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工伤职工登记表》、《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伤残待遇审核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样表)等相关资料,新参保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原参保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情况给予建立相关档案,做好待遇审核和接续支付工作。

四、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工伤保险在原参保的统筹地区已经注销,在新的统筹地区还未参保缴费,在此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原来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职工在本省内因工作调动参保统筹地区变更的,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参照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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