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您想快速知道工伤怎么赔如何赔,平台有超级方便实用的方法!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待遇吗? 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答: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致残1—4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性质相同,均是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再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伤残1—4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停止享受抚恤金? 答: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的,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的,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负担? 答: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劳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申请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后,鉴定结论一般多久可以作出? 答:区、县劳鉴委和市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请被鉴定人参加医疗检查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要求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或个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并填写后,交由就业援助员送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什么标准进行鉴定,分别有几种级别? 答:根据《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将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劳、大部分丧劳、部分丧劳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多久才能申请再次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被鉴定人或待遇支付单位可再次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对鉴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市或区、县劳鉴委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