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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问题问答篇(五)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待遇吗? 答:与用人单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人员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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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待遇吗?

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答: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致残1—4级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性质相同,均是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再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伤残1—4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应停止享受抚恤金?

答: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或抚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
(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属于上述(4)、(5)、(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的,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的,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负担?

答: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劳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申请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后,鉴定结论一般多久可以作出?

答:区、县劳鉴委和市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请被鉴定人参加医疗检查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要求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或个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社区居委会领取《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并填写后,交由就业援助员送交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什么标准进行鉴定,分别有几种级别?

答:根据《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将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劳、大部分丧劳、部分丧劳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多久才能申请再次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被鉴定人或待遇支付单位可再次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对鉴定结论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市或区、县劳鉴委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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