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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7-07
摘要:一、案情简介 许某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风正食品)的员工。许某于2013年5月入职江门市丰正食品,工作岗位为车间生产普工。丰正食品实行打卡登记考勤制度,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八点到下午五点,员工上下班均要打卡登记。2019年2月15日,第三人沈某驾

一、案情简介

许某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风正食品)的员工。许某于2013年5月入职江门市丰正食品,工作岗位为车间生产普工。丰正食品实行打卡登记考勤制度,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八点到下午五点,员工上下班均要打卡登记。2019年2月15日,第三人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新源路由胜利南路往东海路方向行驶,17时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某交叉路口,与其右侧沿科达路从金瓯路往五邑路方向行驶,由许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许某即被送往江门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时间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1日,共45天),经医院诊断为:一、全身多发伤并低血容量性休克;二、低钾血症;三、胆囊结石;四、骶尾部褥疮。出院医嘱:转入外院继续治疗。后许某转往多家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截至2020年1月22日出院,期后一直进行门诊治疗。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范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2020年2月24日,许某就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向江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江海区人社局于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许某于2020年2月24日向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决定不予受理。并将涉案决定书于2020年2月26日送达许某。许某对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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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20)粤0784行初89号

二、争议焦点

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能否认定工伤?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审。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等”、《工伤认定办法》第四、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等”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为30日内,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于职工来说,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则为1年内,但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具体到本案,许某申请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15日,许某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发伤并低血容量性休克等严重伤害,入院治疗将近一年之久,其于2020年1月22日从江门市医院出院后回户籍住所台山市居住,恰逢新冠肺炎病毒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御措施,江东村民委员会亦出具《证明》证实许某于2020年1月22日出院后回村居住,于2020年2月5日需要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前往。另据查,随着全国尤其是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日益严峻,面对席卷全国的汹汹疫情,广东省率先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亦于2020年2月8日发出江防疫指办告[2020]2号《关于实行疫情管控“九个从严”措施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有关疫情管控措施,其中包括从严管控各类联合检疫站(卡口)、从严管控村(社区)等,对自然村、社区、住宅小区及有条件的楼栋等实施封闭式管理,尽量减少出入口,在出入口处一律设立检查登记卡。后根据国家、省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及结合当时疫情防控形势,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2月20日发出《关于江门市疫情防控措施“六个优化”的通告》,对前述“九个从严”措施作优化调整,确保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其中包括优化交通测温点防输入措施、优化村(社区)防控等,保留优化自然村、社区、小区的测温点,但不得采取封路等措施来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由此可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我市各地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结合新冠肺炎病毒突发性、极具传染性等特点,新冠肺炎疫情理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应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许某于2019年2月15日受伤,扣除我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交通管制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许某于2020年2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为此,江海区人社局于收到许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当日,认为许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出具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24日出具的编号为5693656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案例评析

关于工伤保险的申请期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申请工伤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的,超过法定期限则可能有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性质应当做不同理解。此规定对第一款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义务,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而该条第二款与第一款相比,性质发生了变化。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条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时如何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于受伤职工来说是一种权利。因此,在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申请义务时,所赋予职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程序性的申请权利,而非实体权利。对于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则由其承担丧失胜诉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理解为时效制度更符合立法目的,对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力。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 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本案中,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许某所在的市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结合新冠肺炎病毒突发性、极具传染性等特点,新冠肺炎疫情理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法院认定因受到疫情影响而不能申请工伤的时间不能算在工伤认定时间内。因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有效工伤认定后,受伤职工才享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因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权利保障来说十分重要,虽然新冠疫情的阻碍已不再,但因不可抗力而超过法定认定工伤的期限的现实状况仍然存在,因此本案的判决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来源:匀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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