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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1
摘要:案情介绍 范健系安徽新华学校 2011 级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学生,于 2012 年 11 月进入新奇特车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习。 2013 年 6 月 18 日,范健在新奇特公司内挂宣传牌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14 年 6 月 6 日,范健向常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

案情介绍

 

范健系安徽新华学校2011级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学生,于201211月进入新奇特车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习。2013618日,范健在新奇特公司内挂宣传牌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201466日,范健向常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终止认定

 

新奇特公司在市人社局规定举证期内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市人社局于2014年8月4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终)(2014)第30221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认为第三人发生受伤事故时系实习生,终止该工伤认定。

 

重新认定

 

2014年9月30日,范健不服市人社局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市人社局于201516日决定撤销上述终止通知书并重新受理该申请。2015519日,市人社局向新奇特公司再次发送举证通知书,新奇特公司提交了不认可工伤的答辩书及新华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市人社局于201565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4)第3022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范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新奇特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新奇特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范健虽为实习生的名义,但其受新奇特公司管理,接受新奇特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与其他普通员工的工作时间、考勤、工资核发完全一致,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中范健系参加的长达一年半的毕业实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故法院对新奇特公司关于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范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情形。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驳回新奇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案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88号

 

编者评析

 

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跟实习单位之间到底是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性的一个话题。

 

在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法院认为: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法院认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本文案例法院认定,即是如此。

 

简单来说,判断是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可以看实习生的实习是不是学校安排的,是不是属于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如果是,则可以认定为实习关系;如果不是,而是以就业或者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则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因此,判断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而不是合同名称。千万不要认为订立了《实习协议》,就一定是实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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