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两者的计算月数是一致的,但计算基数表述并不一致。工亡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身损害赔偿丧葬费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两者计算基数是同一个吗?或者说两者计算金额是一样的吗?
对此问题,我们查阅了一些数据,并计算如下:
一、工亡丧葬补助金计算
由于目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一般由地级市人社部发定期发布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地区,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常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第四条确定,当期缴费年度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4777元标准执行。
因此,在上述标准发布后发生工亡事故,计算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为:
4777×6=28662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丧葬费计算
司法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中有关计算标准,一般取省一级统计数据,由省高院发布。 2017年11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补充通知》(苏高法电[2017] 798号)。其中明确,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84元,也即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7元。
因此,在上述标准发布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计算死亡受害人丧葬费为:
6057×6=36342元
由此可见,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人身损害赔偿中丧葬费,两者计算金额并不完全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