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系某大酒店公司桑拿业务副理,公司与阿芳于2012年2月14日签订《员工劳动合约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 2020年4月15日,阿芳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公安机关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2020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阿芳存在如下介绍卖淫事实:
2020年7月24日,公司向阿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阿芳2020年4月15日因个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至今未上班,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6.3条第23项:“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或社会治安条例。”、第3.8条:“连续旷工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及《员工劳动合约书》有关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阿芳的劳动合同。 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阿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阿芳于2020年10月间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请求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800元(4200元/月×12×2);(2)入职时的押金及工衣费700元。 仲裁委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退还申请人阿芳押金700元,驳回阿芳的其他仲裁请求。 阿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公司与阿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针对上述的争议焦点,法院评述如下: 首先,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有上述的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其次,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双方认可的《员工手册》第3.8条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第6.3.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若有违反给予红单处罚。……第20项:连续旷工三天或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年度内累计旷工六天。……第23项: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或社会治安条例。”,《员工手册》概念解释中红单处罚:“指酒店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处罚。” 再次,阿芳被公安机关带走并采取强制措施,至其未能回单位上班是否构成旷工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阿芳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2020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此期间,阿芳虽然主观上并非不上班,但因其介绍卖淫的线索及事实被公安机关掌握,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及之后的取保候审,均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导致其客观不能上班,且阿芳在月内不上班超过三天以及年度内不上班已经超过六天,阿芳不能上班是其本人的因素造成的,故公司认定阿芳在上述期间旷工并无不妥。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虽然本院尚未作出刑事判决,但阿芳曾被刑事拘留是事实,其举证的《刑事判决书》也证明了其有犯罪的事实。故阿芳不上班应属于旷工及前述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适用《员工手册》第3.8条、第6.3条第23项对阿芳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最后,公司依据上述的事实及相关的规定,与阿芳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故对其主张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阿芳主张公司退还押金及工衣费700元的请求。在本案诉讼期间,公司已经将700元退还给阿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芳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1)粤0703民初1979号(当事人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