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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理介绍卖淫被刑拘,公司按旷工解除合法吗?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4-04
摘要:阿芳 系某大酒店公司 桑拿业务副理 ,公司 与 阿芳 于 2012 年 2 月 14 日签订《员工劳动合约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 2020 年 4 月 15 日 ,阿芳 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公安机关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 2020 年 5 月 23 日被逮捕, 2020 年 6 月 26 日被

阿芳系某大酒店公司桑拿业务副理,公司阿芳2012214日签订《员工劳动合约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

2020415,阿芳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公安机关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523日被逮捕,2020626日被取保候审。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阿芳存在如下介绍卖淫事实:

1、2020年2月16日16时许,阿芳介绍卖淫女蒋某芳与嫖客黄某亮在一某拉酒店的一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蒋某芳收取黄某亮1300元后,再转付给阿芳介绍费500元。


2、2020年3月3日15时许,阿芳又介绍卖淫女郑某与嫖客黄某亮在维某纳酒店的一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郑某收取黄某亮1400元后,再转付给阿芳介绍费700元。


3、2020年3月5日18时许,阿芳介绍卖淫女郑某与嫖娼人员胡某洪在金某悦酒店的一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郑某收取胡某洪人民币1300元后,再转付给阿芳人民币700元。

2020724日,公司阿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阿芳2020415日因个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至今未上班,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6.3条第23项:“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或社会治安条例。”、第3.8条:“连续旷工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及《员工劳动合约书》有关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阿芳的劳动合同。

法院于2020928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阿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阿芳202010月间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请求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8004200/月×12×2);(2)入职时的押金及工衣费700元。

仲裁委202012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退还申请人阿芳押金700驳回阿芳的其他仲裁请求。

阿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公司阿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针对上述的争议焦点,法院评述如下:

首先,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有上述的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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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双方认可的《员工手册》第3.8条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第6.3.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若有违反给予红单处罚。……第20项:连续旷工三天或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年度内累计旷工六天。……第23项:触犯国家任何刑事法律或社会治安条例。”,《员工手册》概念解释中红单处罚:“指酒店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的处罚。”

再次,阿芳被公安机关带走并采取强制措施,至其未能回单位上班是否构成旷工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阿芳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415日被公安机关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523日被逮捕,2020626日被取保候审。此期间,阿芳虽然主观上并非不上班,但因其介绍卖淫的线索及事实被公安机关掌握,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及之后的取保候审,均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导致其客观不能上班,且阿芳在月内不上班超过三天以及年度内不上班已经超过六天,阿芳不能上班是其本人的因素造成的,故公司认定阿芳在上述期间旷工并无不妥。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虽然本院尚未作出刑事判决,但阿芳曾被刑事拘留是事实,其举证的《刑事判决书》也证明了其有犯罪的事实。故阿芳不上班应属于旷工及前述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适用《员工手册》第3.8条、第6.3条第23项对阿芳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最后,公司依据上述的事实及相关的规定,与阿芳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故对其主张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阿芳主张公司退还押金及工衣费700元的请求。在本案诉讼期间,公司已经将700元退还给阿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芳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1)0703民初197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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