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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资、社保、劳动关系问题汇总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2-27
摘要:问题1: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问题2: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

问题1: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问题2: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问题3: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问题4: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问题5: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问题6: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7: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问题8: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题9: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小编提醒: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800元)支付停工津贴。


问题10: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小编提醒: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依法不少于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


问题1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问题12: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问题13: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可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小编提醒: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问题14: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问题15: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返还。


小编提醒:2月21日,厦门市人社局启动企业稳岗补贴发放工作,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厦门市人社局通过大数据自动比对,直接拨付补助资金,并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确认银行账户信息。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xm.gov.cn/)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即可静候资金到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问题16: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小编寄语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健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特殊时期,我们希望企业能够更爱护职工,职工也能够更体谅企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起同心同向、共克时艰,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来源:厦门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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