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承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承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承德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承德市工伤赔偿标准一、承德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4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承德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2034617 2020661 承德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hecd.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承德市工伤赔偿案例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821民初2321号 原告: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系原告康某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和水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康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和徐某、被告永和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补给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自1986年9月5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按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进行计算);2.要求判令被告按照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继续按月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事实和理由:1986年,原告的丈夫罗某某在地方国营河北省承德县水泥厂(以下简称承德县水泥厂)发生工亡事故。承德县水泥厂与原告等人签订《关于罗某某因工死亡之后遗属抚恤待遇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德县水泥厂每月支付原告抚恤费生活补助费36.70元,后调整至每月60元。1998年,承德县水泥厂实施股份制改革,更名为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在股份制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被告承担承德县水泥厂全部债权债务。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加上原告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每月60元的抚恤费生活补助费已经不能维持原告的基本生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调高抚恤费生活补助费,被告均予拒绝。无奈,原告委托儿子罗某某到有关部门寻求帮助,调查得知,被告当年并未依法将原告丈夫罗某某因工死亡一事如实上报,致使原告多年未得到相应供养亲属抚恤金,故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双方无法就补偿、给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原告康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协议书。证明原告丈夫工亡事实成立。2.承德县水泥厂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其中第二条明确写明,公司接收全部债权,承担全部债务。3.信访事项复查答辩意见书。证明被告并未依法将原告丈夫因工死亡资料如实上报。4.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依法行使了仲裁前置程序。 被告永和水泥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理由是: 1.我公司于1998年10月经原承德县水泥厂改制注销后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原企业职工均已经一次性买断,与现在的企业再无关系。我公司在接收职工档案中查找不到关于原告丈夫罗某某因工死亡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因此无法认定罗某某因工死亡的事实。但是我公司在改制后出于对原困难职工亲属救济的考虑,没有停发原告的抚恤金,在原告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每月发给原告60元的抚恤金,现在我公司已经被其他公司整体收购,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已发生变化,我公司不同意继续支付原告抚恤金。 2.原告不符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范围。按照原告陈述其丈夫在1986年因工死亡,按照当时的法规及政策规定,原承德县水泥厂每月发放给原告抚恤金36.70元,但是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就已经废止了,在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告因年龄不符合55周岁的供养条件,不属于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不应再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 3.即便原告符合供养亲属的范围及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也是按照职工去世前的本人工资的40%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不是按照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金额进行计算,原告的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永和水泥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康某某是罗某某之妻。罗某某于1971年开始在承德县水泥厂参加工作,是承德县水泥厂的固定工人。罗某某于1986年8月29日在承包拆除煤磨机房时因违章作业,造成房顶预制板塌落砸伤,经抢救无效于1986年8月30日死亡,经承德县水泥厂上级有关机关认定为因工死亡。1986年9月5日,承德县水泥厂与原告康某某达成《关于罗某某因工死亡之后遗属抚恤待遇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抚恤费和遗属补助标准:以死者生前月标准工资70元的50%(35元)作为抚恤费,加上死者伙食补贴的50%即2.50元,另外根据承市劳新字(1986)2号文件规定,对康某某每月再增加26.00元作为生活补助。抚恤费生活补助费的分配方法:康某某抚恤费是36.70元(10.70元+26.00元)。供养时间:康某某供养到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1998年10月10日,承德县水泥厂实施股份制改造,更名为本案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营业期限1998年10月10日至2048年10月9日。在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中规定,被告永和水泥公司接收原有全部在册职工,接收全部债权,承担全部债务。被告永和水泥公司于1994年将原告康某某抚恤金调整到每月60.00元,并给付到2016年12月31日。被告永和水泥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共给付原告康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6840.00元。 2006年7月2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逐步解决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待遇偏低、新老工伤管理不统一的问题,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知最迟应于2007年6月底前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都应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自纳入之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事后,被告永和水泥公司没有将原告康某某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2017年7月11日,原告康某某向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康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承县劳人仲审字[2017]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亡职工供养配偶每月抚恤金标准如下:2003年299.00元(从2003年4月1日开始执行);2004年按7.66%的增长率进行调整(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即321.90元;2006年按增长20%的标准调整,即386.28元;2007年增长130元(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即516.28元;2008年增长70元,即586.28元;2009年增长90元,即676.28元;2011年增长140元,即816.28元;2013年增长1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即916.28元;2014年增长9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即1006.28元;2015年增长120元,即1126.28元;2017年增长80元,即1206.28元。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被告永和水泥公司按上述文件应当给付原告康某某抚恤金107986.16元(516.28×6+586.28×12+676.28×24+816.28×12+916.28×12+1006.28×24+1126.28×24+1206.28×8),扣除已给付6840.00元,尚欠101146.16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986年9月5日关于罗某某因工死亡之后遗属抚恤待遇协议书;2.1998年9月3日承德县水泥厂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1998年9月29日承德市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组建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3.2016年6月8日承德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答辩意见书;4.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5.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本案中,罗某某死亡前系被告永和水泥公司工人,于1986年8月30日发生工伤死亡,有1986年9月5日关于罗某某因工死亡之后遗属抚恤待遇协议书予以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康某某作为罗某某妻子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应当根据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故原告康某某要求被告永和水泥公司按照河北省、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发放抚恤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调整抚恤金的时间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7月21日下发的《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即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原告康某某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康某某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供养亲属抚恤金107986.16元,扣除已给付6840.00元,再给付101146.16元; 二、原告康某某自2017年9月以后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履行; 三、驳回原告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宫某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周某某 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河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河北 石家庄 保定 唐山 廊坊 邯郸 秦皇岛 沧州 邢台 衡水 张家口 承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