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乐山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乐山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乐山市工伤赔偿标准一、乐山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乐山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乐山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cls.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乐山市工伤赔偿案例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129民初260号 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住所地:沐川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企业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冷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以下简称和平焦煤厂)与被告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淑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冷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平焦煤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和平焦煤厂不支付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金77616.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冷某某在和平焦煤厂务工期间,不是和平焦煤厂不为冷某某参加并购买工伤保险,而是和平焦煤厂无法在社保部门为冷某某参加并购买社会保险;2.冷某某是2015年3月受伤,对其要求赔付的项目应按照2014年度相应的标准计算;3.停工留薪期工资重复计算;4.冷某某务工期间的工资是每月2500.00元。 被告冷某某辩称:1.和平焦煤厂陈述无法为冷某某买保险没有依据,不予认可;2.2015年4月29日受伤,赔偿标准按2014年标准计算没意见;3.停工期间工资对重复计算部分同意扣除;4.工资每月不是2500.00元,而是5000.00多。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29日19时许,冷某某在和平焦煤厂井下清理危岩时,不慎被爆破产生的砂石冲击导致手部及耳部受伤,随即被送往沙湾雷氏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2015年5月8日出院。出院当日转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至2015年5月15日出院。2015年5月8出院医嘱:“1、自动出院,建议休息2月……”。2015年5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1.……休息半月……”。冷某某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平焦煤厂已支付。冷某某第一次住院由和平焦煤厂安排护理,第二次住院由其妻护理。2016年4月12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冷某某为工伤。2016年12月6日,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冷某某为伤残十级。鉴定费由冷某某支付。2017年2月9日,冷某某向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二、和平焦煤厂支付冷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719.58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0617.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268.3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02.50元、护理费19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0元、鉴定费300.00元。该委于2017年4月5日作出沐劳人仲案字〔2017〕第28号仲裁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和平焦煤厂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冷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719.56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278.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268.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02.48元、护理费892.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0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77616.18元。 另查明,和平焦煤厂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8月21日,冷某某向沐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确认与和平焦煤厂从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7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沐劳人仲案字[2015]第1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冷某某要求确认与和平焦煤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冷某某不服该仲裁,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冷某某与和平焦煤厂从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7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沐川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7月3日冷某某与和平焦煤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住院病历资料、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费发票、初次鉴定结论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冷某某在和平焦煤厂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冷某某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院予以支持。因和平焦煤厂未为冷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和平焦煤厂支付。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2016年1月20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沐川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7月3日冷某某与和平焦煤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冷某某与和平焦煤厂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5年7月4日。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平焦煤厂主张按2014年的市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冷某某认为应当按照2014年的采矿业平均工资计算。本院认为,冷某某受伤的时间是2015年4月29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受伤前一年的采矿行业平均工资3882.92元/月标准计算即为27180.42元,而仲裁裁决是按照2015年的市平均工资3817.08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6719.56元。因冷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项裁决提起诉讼,本院确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6719.56元。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冷某某与和平焦煤厂均认可停工留薪期间为两个月7天,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对计算标准各持己见,和平焦煤厂主张按2014年的市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冷某某认为应当按2014年的采矿业平均工资计算。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之规定,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能够证明冷某某的原工资福利待,且冷某某认可以2014年的采矿业平均工资3882.92元/月计算两个月7天,故冷某某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为9015.52元。关于护理费。冷某某与和平焦煤厂均认可护理费的计算天数为7天,本院予以确认。对计算标准,和平焦煤厂主张80元/天,冷某某认为应当按照2014年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127.47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冷某某第二次住院是由其妻(无职业)护理的,可以参照居民服务业计算护理费,其护理费应为892.29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冷某某与和平焦煤厂均认可以2014年的市平均工资3431.75元/月为标准计算,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3727.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590.5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冷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为70857.55元,扣除和平焦煤厂已经支付的600.00元,和平焦煤厂还应支付7025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与被告冷某某于2015年7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冷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70257.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沐川县海云乡和平焦煤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淑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四川 成都 绵阳 德阳 南充 宜宾 自贡 乐山 泸州 达州 内江 遂宁 攀枝花 眉山 广安 资阳 凉山 广元 雅安 巴中 阿坝 甘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