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南充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南充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南充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南充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南充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南充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817-2808995 南充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rlzy.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南充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南充市工伤赔偿案例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325民初422号 原告:四川宏森有机农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560730167C。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女,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宏森有机农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本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38号仲裁裁决后。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对被告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认定为2597元不当,被告遭受工伤事故前12个月即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工资之和的月平均工资应为2494元;仲裁裁决对停工留薪期认定为12个月不当,被告住院治疗期间为2015年2月10日至3月27日,不足2月,医嘱出院休息3个月,应认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仲裁裁决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每天160元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四川省南充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住院期间护理费应参照上年度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3270元标准即每天93元计算;仲裁裁决认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于法无据。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32422元(2494元/月×13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470元(2494元/月×5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80元(30元/天×46天)、护理费4278元(93元/天×46天);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食宿交通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被告已向仲裁委提交其工资数额的相关证据,仲裁裁决计算正确。现已超过仲裁裁决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手术形成的被告腿部的内固定尚未取出,被告仍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裁决客观公正,应予采信。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38号仲裁裁决书,旨证明原、被告身份关系及仲裁裁决内容; 2、被告遭受工伤当月及前12个月(2014年2月-2015年1月)的工资表,旨证明被告遭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494元; 3、被告在武警8740部队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旨证明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仲裁裁决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过长。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3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医嘱最长为3个月,不能以此认定被告3个月后已康复、停工留薪期;第2项证据工资表记载的被告工资数额应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工资条为准,因被告第1月未出满勤,故该月工资应按满勤计算。 被告为支持其观点,提交被告2014年2月至11月的工资条,旨证明被告的每月工资数额。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2014年2月至11月工资条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工资表记载的数据一致,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予以采信。并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2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不慎受伤,经住院治疗46天出院。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2015年2月10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6年4月20日认定被告的伤残为八级,因原告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6年11月15日认定被告的伤残为七级。被告垫支伤残鉴定费300元、医疗费1018元。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了3个月(2015年3-5月)基本工资3210元。西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垫支的医疗费1018元、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61元(2597元/月×13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099元(南充市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4033元/12月×36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1164元(2597元/月×12月)、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50元/天×46天)、住院期间护理费7360元(160元/天×46天)、食宿交通费2000元,扣除被告已领借款10000元和工资3210元,共应支付196792元。因原告对仲裁裁决部分内容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2015年2月领取工资1240.14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每月工资符合相关规定,经计算,被告遭受工伤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9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被告的伤情以及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本院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停工留薪期12月予以采信。但被告在停工留薪期内领取的2015年2月的1240.14元工资应计算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内。原告主张被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四川省南充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异地就医不必产生住宿费,在其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后,被告的食宿费不应再予以支持。被告虽未离开统筹地区就医,但被告异地就医,且行动不便,必然支出一定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被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本院酌定按每日120元计算。故被告陈某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垫付的医疗费1018元、鉴定费3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22元(2494元/月×13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099元(南充市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4033元/12月×36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9928元(2494元/月×12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30元/天×46天)、住院期间护理费5520元(120元/天×46天)、交通费500元,合计203167元。扣除被告已领借款10000元和工资4450.14元(3210+1240.14),原告尚应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88716.86元。被告取内固定的后续医疗费因无证据,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四川宏森有机农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88716.8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宏森有机农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宏森有机农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四川 成都 绵阳 德阳 南充 宜宾 自贡 乐山 泸州 达州 内江 遂宁 攀枝花 眉山 广安 资阳 凉山 广元 雅安 巴中 阿坝 甘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