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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6-25
摘要:达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达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达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

达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达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达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达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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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达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职业病工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标准

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6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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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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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达州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818)2523213

达州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scdz.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达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达州市工伤赔偿案例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703民初1025号


原告:李某,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川区罐子初级中学,住址达州市达川区罐子乡。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达川区罐子初级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徐某某诉被告达川区罐子初级中学(以下简称罐子中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被告罐子中学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亡损失共计832204.3元,其中,工亡补助金576880元,(31195元/年×20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36188.8元(3280.4元/月×30%×20年),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19135.5元(3189.25元/月×6个月)。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0日16时50分左右,达川区罐子初级中学教师李诗梦(二原告的女儿)乘坐小型轿车回家途中经过金檀乡金窝街道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2015年10月19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诗梦无责。2015年12月28日,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死者李诗梦为工伤(死亡)。2016年4月18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6)川1703民初173号判决。2016年8月23日,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达市劳鉴委(2016)42号文件,明确李某为遗属供养。后二原告就工亡赔偿问题与被告交涉无果,向达州市达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达川劳人仲案(2016)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为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采取补差原则,二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和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认为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应该得到双赔,在与被告协商无果之下,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罐子中学辩称,1、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没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本案中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李某丧失劳动能力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联系,原告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并不是由死者供养,在交通事故中也没有提出来,应认定为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放弃了该项的请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属同一性质,因此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2、本案应该实行补差原则,《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制度,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来否认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2号)文件。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中明确提出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赔偿就不应该再得到支持,对于赔付原则,就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川府发[2013]42号文件应该得到贯彻执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死者李诗梦系原告李某、徐德之女。2014年9月起李诗梦在罐子中学任教,2015年10月10日16时50分左右,达川区罐子初级中学教师李诗梦乘坐小型轿车回家,途中经过达川区金檀乡金窝街道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2015年10月19日,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作出(2015)0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志明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朱亚莉承担次要责任,李诗梦无责任。2016年1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二原告与王志明、朱亚莉、余海、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联保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查明2015年12月17日二原告与王志明达成赔偿及补偿协议,由王志明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18000元,并另行补偿二原告70000元,王志明已将赔偿及补偿款388000元支付给二原告,2016年4月18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6)川17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联保成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二原告110000元;二、联保成都支公司在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支付二原告92156.55元;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28日,经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李诗梦为工伤(死亡)。嗣后,二被告申请达州市达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达川劳人仲案[2016]7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李诗梦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为:丧葬补助金3189.25元/月×6月=1913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795.75元/月×30%×12月×20年=20129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844元×20倍=576880元。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2号)文件,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向2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70121元。


同时查明,一、被告罐子中学未为李诗梦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4年度达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89.25元;

三、2016年8月23日,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达市劳鉴委(2016)42号文件,明确李某为遗属供养。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诗梦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亡,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适用补差原则进行计算?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关于如何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罐子中学未为李诗梦购买社会保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二原告支付李诗梦工亡保险待遇的赔偿。李诗梦基于双重主体身份,二原告有权向被告罐子中学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被告罐子中学和侵权人应当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二原告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先行获赔而减轻被告罐子中学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七)“从201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的相关规定与新的《条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采取的补差主要依据的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即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之规定,这条规定与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相悖,不应再适用。故李诗梦死亡的直接支出属财产损失内容,应按填平原则确定责任,二原告已经从交通事故中得到的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是人身性质的损害,李诗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丧葬费属于财产性质的损失,故在本案中不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二原告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未对被供养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该案中未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属同一性质费用,故本案不做处理,二原告可向相关义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二原告因李诗梦工亡应享受的待遇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844元×20倍=57688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达川区罐子初级中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徐某某应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达川区罐子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某

审 判 员  张 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某某



四川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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