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昭通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昭通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昭通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昭通市工伤赔偿标准一、昭通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昭通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昭通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zthr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昭通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昭通市工伤赔偿案例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602民初3171号 原告陶某某,男,汉族,1946年10月18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丁某洪,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083273716W。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被告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朱提步行街2栋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95658772B。 法定代表人曾某强。 被告曾某强,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农民,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居民,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汝州市人,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范某某、曾某强、刘某、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丁某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曾某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称:原告之子陶开平系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的井下采煤工人。2009年4月8日,陶开平在煤矿井下作业时因喷帮垮塌将右手右脚砸伤,受伤当日被送往昭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52天,经诊断为:1、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脱位;2、右胫骨骨折。陶开平于2009年5月30日出院,上述住院期间,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2010年3月2日,陶开平在昭通市中医院进行了“右胫骨内固定物取除术”,2010年3月7日出院,后又多次到昭通市中医院进行复查,共用去医疗费4255.73元(系陶开平自行支付)。2009年12月31日,经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开平所受伤为工伤。2010年10月10日,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开平的伤残为七级,未达到护理等级。2010年12月21日,陶开平向昭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昭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至今未作出裁决。2015年12月7日,陶开平死亡。另外,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合伙人依法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六被告依法应对陶开平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解除陶开平与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如下损失: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92元(3648元/月×13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472元(3648元/月×8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48元(3648元/月×22个月),4、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76836元(44209元/年×4倍),5、停工留薪期工资44209元(3648元/月×12个月),6、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58天×100元/天),7、护理费4640元(58天×80元/天);8、二次手术及复查医疗费4255.73元,9、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曾某强未作答辩。 原告陶某某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陶开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注销证明1份、昭阳区青岗岭乡新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陶开平与原告系父子关系,陶开平于2015年12月2日死亡,陶开平生前与耿声玉同居生活,无子女,现耿声玉已死亡的事实。3、昭阳区工伤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事实。4、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和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证明陶开平所受伤为工伤,陶开平的伤残等级为七级。5、昭通市中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证明陶开平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6、医疗发票7张,证明陶开平进行二次手术用去医疗费4255.73元,陶开平自行垫付的事实。7、收据1份,证明陶开平用去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的事实。8、昭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陶开平诉昭阳区新桥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至今未作出裁决的事实。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曾某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通过原告的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4、5、6、7、8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欲证事实,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第3组证据,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已变更为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陶某某系陶开平(已亡)的父亲。2009年3月27日,陶开平被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招用为井下采煤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8日,陶开平在被告煤矿井下作业时因喷帮垮塌将右手右脚砸伤。受伤当日,陶开平被送往昭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52天,经诊断为:1、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脱位;2、右胫骨骨折。陶开平于2009年5月30日出院,上述住院期间,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陶开平多次到昭通市中医院进行复查,2010年3月2日在昭通市中医院进行了“右胫骨内固定物取除术”,2010年3月7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4255.73元(系陶开平自行支付)。陶开平伤好出院后就未再到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上班。2009年12月31日,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昭劳工认[2009]82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陶开平所受伤为工伤。2010年10月10日,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昭劳鉴[2010]400号鉴定结论的通知:陶开平的伤残为七级,未达到护理等级,为此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2010年12月21日,陶开平向昭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昭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至今未作出裁决。2015年12月7日,陶开平死亡。 另查明,陶开平与她人同居生活,未育有子女。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于2005年11月24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范某某、曾某强、刘某、贾某某,曾某强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8月8日变更为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曾某强系法定代表人。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未为陶开平缴纳工伤保险。2010年上年度昭通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26元,年平均工资为26714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放弃对被告范某某、刘某、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陶开平在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井下作业时受伤后依法认定属于工伤,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未为陶开平缴纳工伤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向陶开平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陶开平已死亡,原告陶某某作为死者陶开平的继承人,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给陶开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系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曾某强(范某某、刘某、贾某某,原告已放弃其诉讼请求)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因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8日由原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变更为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变更后企业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故被告昭通市新桥煤矿有限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股东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曾某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求解除陶开平与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因陶开平与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3月7日陶开平伤好出院后就未为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提供正常劳动,被告也未支付其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已终止,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各项请求的计算及认定: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92元(3648元/月×13个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因陶开平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应支付陶开平13个月的工资,但陶开平未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本院按2009年昭通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26元计算,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938元(2226元/月×13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472元(3648元/月×8个月),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本案中,陶开平与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7日解除,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2010年昭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26元计算8个月,予以支持17808元(2226元/月×13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48元(3648元/月×22个月),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陶开平的伤残为七级伤残,应计算22个月,按照2010年昭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26元计算,予以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972元(2226元/月×22个月)。4、一次性伤残赔偿金176836元(44209元/×4倍),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5、停工留薪期工资44209元(3648元/月×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结合陶开平的伤情,本院确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陶开平的月平均工资,故只能根据2010年昭通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226元计算11个月,予以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24486元(2226元/月×11个月)。6、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58天×100元/天),其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7、护理费4640元(58天×80元/天);其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8、二次手术及复查医疗费4255.73元,因原告提供了医疗票据证明,故予以支持。9、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因原告提供了鉴定票据证明,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二款,参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昭通市昭阳区新桥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陶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9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8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9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护理费4640元、医疗费4255.73元、鉴定费300元,共计135199.73元。(上述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 驳回原告陶某某对被告云南谷子锋投资有限公司、曾某强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为应付款项的到期之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赵某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 某 云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