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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必读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4
摘要:【工伤赔偿标准网 劳动裁判】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和契约化,在市场法则的作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决定

  【工伤赔偿标准网 劳动裁判】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和契约化,在市场法则的作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决定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

  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的案件类型。

  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就公积金的缴纳问题、受到行政处分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实际上,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就公积金缴纳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行政处分如遭受警告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涉及扣发劳动报酬,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一般来说只有当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涉及到员工的劳动报酬事项时,才属于劳动争议。

  被申请人(被告)的确定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此外,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案件的管辖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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