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第8条 2、《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6〕81号)第8条 二、承办机构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职工 四、申报条件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连续缴费义务,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并在妊娠或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五、申报材料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总清单; 3、出院小结; 4、剖宫产手术记录和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并登记; 2、核定生育医疗费; 3、拨付生育定点医院; 4、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全市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支付,低于人均标准费用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七、办理时限 每月20前受理申报材料并核定待遇标准,月底前支付。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待遇科 电话:0554-6673290 地址:社保大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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