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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0
摘要: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二、范围对象 参加常州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亡获得认定后办理工伤保险工亡待遇。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二、范围对象

参加常州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亡获得认定后办理工伤保险工亡待遇。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2号)。

四、申报材料

填写《常州市职工工伤工亡费用支付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有供养人员的提供相应供养证明材料:

 (1)被供养人员为死者父母或配偶,供养关系确认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结婚证或能直接反映出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如不能直接反映则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反映直系亲属的户籍底册或常住人口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

  ‚被供养人员填制《常州市职工工伤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待遇审批表》1份(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在无生活来源证明情况栏盖章确认)。

 (2)被供养人员为死者未满18周岁的子女:

《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或能直接反映出被供养人与死者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不能直接反映则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反映直系亲属的户籍底册或常住人口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

 (3)被供养人员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交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5)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4. 被供养人员交通银行或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七、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即时受理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适当延后。

八、注意事项

待遇支付在审核结算后10个工作日到账。

九、咨询及投诉电话

0519-12333;0519-86615103


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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