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白山人社字〔2016〕10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2016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8元,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2元,三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7元,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1元,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6元,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5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11元。 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138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4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7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3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035元。 (四)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为170元;二级伤残为160元;三级伤残为150元;四级伤残为140元;五级伤残为110元;六级伤残为100元;七级伤残为70元;八级伤残为60元;九级伤残为50元;十级伤残为40元。 四、其他事项 省属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由养老保险基金和政策性破产预留资金等渠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工伤人员,执行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调整办法。 2016年9月5日 抄送: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白山市财政局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