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白山人社字〔2015〕7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山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和已参保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本次调整办法。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2015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本调整办法。 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调整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90元,二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5元,三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0元,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5元,五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70元,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60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476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12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月生活护理费为927元。 (此页无正文) 2015年9月8日 抄送: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白山市财政局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