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57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调整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亡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符合领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及时享受到调整后的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填写《2017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9月6日前将报表(同时报Excel表格电子版)和工作总结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搞好总结,连同《2017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一并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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