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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3
摘要: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 二、办理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6 号) 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4.《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5.《关于2013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

6.《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济政发〔200347号)

7.《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济劳社发2004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运河路与京杭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南)

四、办理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

五、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

2.死亡或火化证明;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4.《济宁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申请书》;

5.《济宁市因工死亡职工待遇申领表》;

6.《济宁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登记表》;

7.死者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

8.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户籍管理机关的生存证明;

9.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准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10.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并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11.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或收养证;

1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基本流程

1.受理申报材料:用人单位或职工近亲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科提交申报材料。

2.逐级审核通过后,拨付单据交基金财务科进入待遇拨付程序。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报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情况比较复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7-2937520

十、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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