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营口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营口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营口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营口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营口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营口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营口市工伤保险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lnyk.ls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 2、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3、工伤鉴定申请表; 4、工伤鉴定等级表; 5、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证书; 6、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通知单。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营口市工伤赔偿案例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大南民初字第01028号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胜利街前进里。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志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因不服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92号裁决书,现依法提起诉讼。一、原告承包建筑的不夜城工程涉及的木工劳务,是由案外人王运彪来承揽完成的。被告系王运彪自己雇佣,其工资由王运彪发放,且事实为被告只在该工地工作了二天即受伤,其根本还未开到劳动报酬。再联系到被告挣的是计件工资,活多时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能够多挣一点,活少时就挣的少,无活时分文收入也没有。再结合建筑行业每年只能施工半年的实际情况,仲裁偏听偏信被告的单方主张,认定被告伤前的月工资为60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认为应当按照营口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301元的工资标准,来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二、仲裁认定被告停工留薪期间为11个月零13天没有事实根据。这是因为被告住院只为34天,再加上被告出院诊断注明的休息期间,才是被告合情合理合法的停工留薪期间。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GB/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10.2.19跟、距骨骨折、误工损失日只为140日”。在此前提下仲裁认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达到11个月零13天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纠正。综上,请法庭详查事实,依法按照营口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301.00元的工资标准来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请求依法认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间只为住院的34天和出院诊断注明的休息期间,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汪某某辩称,答辩人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答辩人的日工资为300.00元。根据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折算答辩人的月工资为6,525.00元,仲裁认定答辩人的月工资为6,000.00元,符合工资折算的规定。此外,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该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等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月工资标准负有举证的义务,但被答辩人在仲裁开庭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因此认定答辩人主张月工资6,000.00元成立,有事实依据,同时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都应当继续发放原待遇。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前,都应当发放原待遇,即因工受伤后到评定伤残等级前没有超过12个月的期间都应视为停工留薪期,答辩人受伤至伤残评定之日共计11个月13天,没有超过12个月,仲裁认定答辩人的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零13天并无不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原告招用被告从事木工工作,月工资6,00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劳动保险费。2013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左脚,致左距骨骨折,左内踝三角韧带撕裂,左踝软组织挫伤。被告受伤后入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34天,由被告自行雇人护理,原告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用1,000.00元,被告自行垫付医疗费用4,658.60元。2014年7月7日原告申报工伤认定,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某所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30日,营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八级。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申请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288,950.00元。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6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96,0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96,00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69,586.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工伤医疗费4,658.6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33.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人民币3,980.00元。以上一至七项被申请人277,296.6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1,000.00元,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共计人民币276,296.60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八、申、被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营口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01.00元。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原告处上班,原告也再未向被告支付工资。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举证大石桥市陆合医院住院病案、大石桥市陆合医院出具辽宁省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收据、工伤决定书、伤残鉴定通知书、证人证言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告工资以多少数额认定为宜。2、误工时间按什么标准计算为宜。现评析如下: 1、被告工资以多少数额认定为宜。诉讼中,原告举证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日工资300.00元,仲裁认定6,000.00元每月并无不当。但庭审查明,被告系社会零散打工人员,按工作日计算收入,且收入情况随市场变化而变化。故仲裁裁决以6,000.00元每月计算原告工资收入,标准过高,原告主张按营口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301.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误工时间按什么标准计算为宜。仲裁裁决认定被告停留薪期工资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天,但医院诊断明确表明被告休息日期为4个月零5天,故仲裁认定日期过长,应以医院诊断标准计算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汪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2,708.53元。(壹拾伍万贰仟柒佰零捌元伍角叁分)。(明细表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壹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滕 某 代理审判员 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 汪 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某某 赔偿明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6,311.00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11个月=36,311.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311.00元(计算标准:营口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01元/月×11个月=36,311.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96,000.00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16个月=52,816.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7,870.93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5个月+3301元/月÷21.75天×9天=17870.93元)。 5、被告垫付工伤医疗费人民币4,658.60元。 6、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33.00元。(计算标准:24.5元/天×34天=833.00元)。 7、护理费3,908.00元。(计算标准:3301元/月×1个月+3301元/月÷21.75天×4天=3,908.00元)。 以上金额共计:¥15,2708.53元。(壹拾伍万贰仟柒佰零捌元伍角叁分)。 辽宁各地工伤赔偿一览辽宁 沈阳 大连 鞍山 锦州 抚顺 营口 盘锦 朝阳 丹东 辽阳 本溪 葫芦岛 铁岭 阜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