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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认定地点 梧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梧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4-3817255 投诉电话:0774-38

认定地点


梧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梧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0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4-3817255    投诉电话:0774-381792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龙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南大道108号    电话:0774-2722360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藤县321国道附近    电话:0774-729506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蒙山县321国道附近    电话:0774-6282150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苍梧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城西大道28    电话:0774-266303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以及《工伤认定办法》中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填表说明第六条等,申请人应提供: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单位申请的,首页申请人处和末页单位意见栏处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申请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单位申请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加盖骑缝章)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时诊断的原始病历;(单位申请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书面证人证言及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应提供不少于2名证人的书面证言原件。单位申请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 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8.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9. 伤亡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工伤认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或指定由我局办理的工伤认定。

 另外,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gxwz.hrs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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