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吉林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吉林市工伤赔偿标准一、吉林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吉林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吉林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jlsi.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吉林市工伤赔偿案例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2民初1484号 原告:谭某某,男,1979年6月1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52年5月18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某某律师。 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26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福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某,被告明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亚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第二次庭审未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某某诉称:谭某某2013年11月12日在明达公司工作时被机器扎伤,伤后入桦甸市中医院治疗,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现已经过仲裁,谭某某认为仲裁裁决不合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明达公司给付工伤赔偿金98718.26元,其中(伤残补费27360.72元,医疗费27360.72元,就业金212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240.48元,护理费198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832.5元,宿费60元)。 明达公司辩称:不同意谭某某过高的诉讼请求,同意在中止双方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的情况下,依法合理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谭某某在明达包装厂工作时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中指远节毁损伤,右示指、环指骨远节大部分离断。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1月27日谭某某在桦甸市中医医院住院16天,二级护理16天,住院期间谭某某花费医疗费24333.73元,由明达公司支付。2014年12月23日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桦市人社认定[2014]339号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谭某某经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谭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15.18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谭某某领取工资15785元。明达公司没有为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桦甸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工资表一份、医疗费票据六张、谭某某的陈述及明达公司的答辩。 根据谭某某的起诉及明达公司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谭某某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谭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故谭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谭某某提出解除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现由于明达公司没有为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上述“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应由明达公司赔偿给谭某某。谭某某住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15.18元,低于2012年度桦甸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谭某某的本人工资应按1814.8元计算。依照《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及《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谭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此3个月工资明达公司已支付,故谭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谭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标准结合谭某某住院期间医嘱护理情况计算。结合谭某某的鉴定次数及实际居住情况,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400元、住宿费60元,对谭某某多主张的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五十条,《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谭某某4827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33.2元(1814.8元×9个月)、一次性失业补助金16333.2元(1814.8元×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703.6元(1814.8元×7个月)、伙食补助费222.5元(3024.67元÷21.75天×10%×16天)、护理费2225元(3024.67元÷21.75天×16天)、交通费400元、住宿费60元]; 二、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明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于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某 吉林各地工伤赔偿一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