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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西宁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西宁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

西宁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西宁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西宁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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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西宁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海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海省标准

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基数为本人工资。

【依据:《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7.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5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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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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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西宁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西宁市人社局网址:http://www.xnrsj.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西宁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西宁市工伤赔偿案例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甲,男,汉族,1964年出生。

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青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娓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王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人员,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事实已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某甲与黄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认。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因原告公司名称已经发生变更,故没有参加仲裁庭审。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人仲案字(201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92647.8元。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原告也不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仲裁裁决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某某甲经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公负伤,经西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等级为九级。王某某甲向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该委依法作出裁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92647.8元。城北区仲裁委的裁决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一、东阳市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变更情况》,拟证明浙江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2013年7月31日名称变更为某某建设公司。二、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4)第1号《仲裁裁决书》,拟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某某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确认的原被告系劳动关系,也无需向被告支付各项费用。三、本院(2013)北刑初字第82号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法庭审理笔录、王某某甲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和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在黄某某伤害王某某甲的刑事案件中,王某某甲在开庭时自认与某某公司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王某某甲在该案中已经主张了各项经济损失,部分得到支持,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一、王某某乙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王某某甲在某某公司上班的事实。二、王某某甲的《上岗证》,某某公司工地人员职务和电话号码记录单,拟证明王某某甲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人社认字(2013)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拟证明王某某甲被认定为因公负伤。四、西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西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拟证明王某某甲的致残等级为九级。


  经当庭质证,被告王某某甲对原告某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如某某公司不认可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城北区仲裁委依据工伤认定和致残等级做出仲裁裁决并无不当。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王某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侵权之诉,本案是劳动争议,两案无关联,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王某某甲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未得到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王某某乙《证明》、王某某甲的《上岗证》和某某公司工地人员职务和电话号码记录单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西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某某公司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且王某某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2013年4月11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2013年4月24日,在刑事案件中王某某甲自认双方是雇佣关系,之后又以双方是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不能对抗之前雇佣关系的自认。


  本院依职权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西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的送达回证,显示两份证据均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某某公司进行了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3年5月24日投递并签收,签收人为陈某某,《西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于2013年10月14日投递并签收,由高某签收。


  经当庭质证,双方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起被告王某某甲在原告某某公司西宁工地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8月19日王某某甲在某某公司西宁第一分公司柴达木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地,因设备堆放事宜与黄某某产生争执,黄某某持安全头盔将王某某甲下颌部打伤。2013年4月24日王某某甲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同年5月21日作出宁人社认字(2013)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甲为因公负伤。2013年7月31日本院对黄某某犯故意伤害一案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王某某甲医疗费18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法医鉴定费840元、误工费1888.64元。2013年10月10日西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西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王某某甲致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2014年2月17日王某某甲向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其后续医疗费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70308元、误工费4687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50元、经济补偿金3906元、工资42966元、工伤鉴定费1680元,共计214336元。该委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北劳人仲字(2014)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70.8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2141.6元、停工留薪工资28094.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16元,共计92647.8元。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诉状。


  另查明,某某公司原名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7月13日名称变更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甲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某甲因公负伤的事实已由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某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调取的证据显示某某公司已于2013年5月24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某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某公司辩称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某某公司关于王某某甲在黄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开庭时自认与某某公司是雇佣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王某某甲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13年4月24日,表明王某某甲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即认为与某某公司系劳动关系,并非自认双方是雇佣关系,从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笔录》和《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证据效力对比来看,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效力高于《法庭审理笔录》中王某某甲对双方关系的陈述,故对某某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某某公司与王某某甲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甲的致残等级为九级,符合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王某某甲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甲因公负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某某公司未为王某某甲参加工伤保险,某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并按标准支付费用。王某某甲受伤后一直未上班,其停薪留职期间可按规定上限12个月计算。王某某甲应当享受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9个月本人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均不能提交王某某甲的工资收入情况,可按照青海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41.2元计算王某某甲的月工资。王某某甲在申请仲裁时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工伤鉴定费和住院护理费未提交证据佐证,误工费无法可依,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已在黄某某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足额支持,按照补充原则,在本案中不再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甲应获得某某公司的经济补偿,但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未支持经济补偿金,王某某甲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未向法院起诉,表明其认可仲裁裁决结果,现某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按照不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原则,对王某某甲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亦按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意见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甲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7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07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070.8元、停工留薪工资28094.4元,共计91306.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某某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穆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四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五条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或缴费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能确定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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