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两则工伤案例: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退休工伤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5-09-08
摘要: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在特别情况下,用工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6日,安徽某建筑企业承接了某建筑项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A包工头,2022年3月10日,王某经人介绍在该A包工头处从事泥工工作时不慎受伤。后经合肥市瑶海区人


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在特别情况下,用工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6日,安徽某建筑企业承接了某建筑项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A包工头,2022年3月10日,王某经人介绍在该A包工头处从事泥工工作时不慎受伤。后经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安徽某建筑企业不服该工伤认定,遂向瑶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瑶海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维持了工伤认定结果。王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十级。因案涉项目已购买工伤保险,合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经申报后向王某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6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07元。

王某以安徽某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该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工伤赔偿请求,安徽某建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瑶海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判决安徽某建筑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安徽某建筑公司向王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共计约5万元。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安徽某建筑企业将其承接的部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A包工头,而A包工头招录王某参与项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某不幸受伤。尽管安徽某建筑企业与王某之间并未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但王某受伤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某建筑企业存在违法转包行为,应当承担王某受伤的工伤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为保障受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未建立直接劳动关系,并存在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且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遭受工伤或工亡,那么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主体责任。本案不仅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建筑施工行业的规范用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陈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于2022年5月17日在湖北某建筑公司承接的合肥轨道4号线项目中从事泥工工作。同年8月19日,陈某在项目现场下梯子时,因梯子滑落摔伤。事故发生后,经合肥新站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经调查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十级。湖北某建筑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遂提起行政诉讼,经瑶海法院一审和合肥中院二审,均认定陈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情形。工伤认定后,陈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工伤赔偿费用。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湖北某建筑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湖北某建筑公司对该裁决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瑶海法院一审和合肥中院二审。最终,生效判决认定湖北某建筑公司需向陈某支付医疗费91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6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020元、护理费56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鉴定费280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在本案中,陈某系进城务工农民,虽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即湖北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群体的特点及务工现状,尤其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回复意见。该意见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一批复意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旨在保护进城务工受伤农民的合法权益。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