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国有及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方案>的通知》(佳人保【2011】5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一审核、全面解决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多种途径安置厂办大集体老工伤职工。确保2015年底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二、适用范围 (一)厂办大集体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已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厂办大集体工伤人员,继续按照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厂办大集体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由主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我市老工伤人员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享受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待遇。 (四)厂办大集体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在改革清算时,依法由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三、筹资标准 按照我市国有及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筹资标准,即一至四级35万元,五至六级20万元,七至十级10万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10万元,由工伤保险基金调剂20%,企业一次性趸缴80%。 四、工伤确认 已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认定;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为工伤,应提供主办国有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职业病诊断书》及明确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证明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不同时期政策规定予以确定,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由厂办大集体将工伤人员统一向主办国有企业申报,厂办大集体不存在的,由个人向主办国有企业申报。主办国有企业将确认后的工伤人员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主体资格材料; 2、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证明; 3、企业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档案资料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例资料及复印件。 五、 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级别进行确认。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过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纳入的老工伤人员作出一次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办理程序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厂办大集体主管部门需携带以下申报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纳入手续: 1、经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确认符合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的材料; 2、企业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档案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例资料及复印件; 4、改革方案的复印件; 5、厂办大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证明老工伤人员没有获得任何工伤方面的补偿; 6、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核定厂办大集体企业一次性趸缴金额,企业缴费后,将符合纳入条件的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并将申报材料存档,人员信息录入工伤信息系统,落实相关待遇。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