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责 任 人:科长 承办人 二、认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二)《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86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在册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三)《黑龙江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8]2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认定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到事故伤害的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充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与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核实后,报科长审批(疑难案例经领导小组讨论),按照工伤认定政策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http://ldbz.jms.gov.cn/)长期公布,认定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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