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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5-19
摘要: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1〕179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1〕179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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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57种,其中西药部分1273种,中成药部分1312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青海增补民族药53种,青海增补西药29种、中成药15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二、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规定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2022年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纳入报付范围,各市州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职工医疗保险各市州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各市(州)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三、规范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形,省医保局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022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市(州)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扎实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一)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各市(州)医保局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2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158号)精神,对《2022年药品目录》中275种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西药部分中“利妥昔单抗(编号799)”、“曲妥珠单抗(编号800)”“贝伐珠单抗(编号801)”“吉非替尼(编号802)”、“伊马替尼(编号803)”、“达沙替尼(编号804)”、“阿法替尼(编号805)”、“舒尼替尼(806)”、“硼替佐米(807)”“索拉非尼(808)”“厄洛替尼(809)”11种抗肿瘤靶向药品,均执行我省现行医保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政策,要认真落实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监测制度,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报告《2022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11种抗肿瘤靶向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并加强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二)扎实推动谈判药品落地。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各市(州)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2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三)加强药品目录审核维护工作。《2022年药品目录》将通过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予以发布。省医保经办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省金保工程办公室要尽快更新维护信息系统和调整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确保政策的及时落地。

(四)执行时间。《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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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

省医保局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程序,细化标准,科学测算,把符合临床必须、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等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2022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1.凡例

2.西药部分

5.中药饮片部分

4.协议期内谈判药部分

7.青海增补西药和中成药部分

6.青海增补民族药部分

3.中成药部分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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