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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3-29
摘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厅发〔2020〕13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厅发〔2020〕13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帮助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以下简称调解仲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进一步稳就业、促扶贫、保民生的重要作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使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二、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一)援助标准及对象。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年收入低于工作所在地城镇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劳动者,均有权申请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二)援助事项及范围。根据《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在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基础上,逐步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纳入援助范围,最大限度满足多样化法律援助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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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一)设立援助站(窗口)。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在争议案件较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争议案件较少的地区可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由仲裁机构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常工作由仲裁机构管理,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派或安排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


(三)建立工作制度。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协助仲裁机构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窗口)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则,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等工作流程。


(四)提供工作场所。仲裁机构要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在公共法律服务援助窗口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联系点,设立联络员,实现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全覆盖。


(五)法律援助形式。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形式主要包括:接待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援助申请、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代拟法律文书、接受调解仲裁委托、开展法治宣传等。


(六)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提出。


(七)提供法律援助。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受援对象基本信息及援助诉求,告知援助渠道、援助条件和援助程序,指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出法律建议。


对符合条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仲裁机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支持;对不属于法律援助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应当为申请人提出建议,告知救济渠道。


(八)发挥职能优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机制,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同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


四、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


(一)简化审查流程。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可通过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等重点受援对象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三)设立应急程序。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或可能出现造成劳动者重大损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律援助窗口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多方提供咨询。仲裁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五)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完善接待服务工作制度、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援助效率和服务便利化水平。


五、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当地为民办实事清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对接工作,互通情况信息,总结推广经验,合力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机构公示法律援助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强化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共法律援助窗口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监督管理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三)注重援助宣传。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及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积极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典型案例和创新举措,推广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进一步将法律援助宣传触角延伸到基层,延伸到企业、乡镇、街道、社区,不断提升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司 法 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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