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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枣庄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来源:人社局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4-13
摘要: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保障水平,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保障水平,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枣政发[2008]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统一征缴标准。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统一待遇标准。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补助费,指女职工因妊娠、分娩及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剖宫产生育医疗补助费3600元,经阴分娩生育医疗补助费2000元。
    (二)早孕流产(小于等于12周)医疗补助费100元,中妊引产(大于12周小于28周)医疗补助费300元,晚妊引产(大于28周)医疗补助费600元。
(三)生育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按50%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其他待遇标准仍按《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枣政发[2008]28号)执行。
第五条 统一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暂实行调剂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前市和区(市)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历年基金结余部分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暂全额留存区(市)管理,需动用结余时,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各级对生育保险基金要严格管理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将对留存的统筹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情况将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
1、各区(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年生育保险费征缴预算额的20%比例计算上解调剂金数额,各区(市)财政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调剂金足额上解市级财政专户。调剂金的计提比例根据市级调剂金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市),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含上缴20%的调剂金),缺口资金先由本级累计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的由市调剂金解决;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本级累计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的由本级财政给予解决。对财政资金负担过重的区(市),市级调剂基金酌情给予调剂。
3、各区(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申请调剂金解决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剂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统一经办流程。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对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第七条 统一信息管理。市级统筹后,暂利用现有业务经办系统和条件,做好业务经办和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工作。整合社会保险信息管理资源,规范信息管理,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数据库,统一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目录编码,集中数据管理,推广应用社会保障卡,全面实现与医疗机构的联网结算和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生育女职工依本办法执行相关待遇。原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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