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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的答复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2-2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 年 9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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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山东高院意见

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相关资料: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人社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处理(附:法院裁判观点合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高法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5〕205号】


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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