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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5-13
摘要:【案情】 2018年8月,个体工商户A的经营者委托其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承包的工程项目交由自然人C施工,D为C雇佣的工人。D于2018年11月6日在工作中受伤,后于2019年9月5日以B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6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认定工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马某某诉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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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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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马某某入职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未为马某某办理工伤保险。
2020年4月,马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摘除左眼。后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为马某某申报工伤,马某某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6月,马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马某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期限,故不予受理。
2023年4月,马某某起诉宁波某物流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50余万。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某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救济,其要求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马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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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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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职工因工受伤,应当通过工伤程序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具有劳动者的特殊身份的同时,也是普通的民事主体,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从公平、合理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劳动者通过侵权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马某某有权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至于马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经过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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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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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当通过工伤程序获得工伤救济,而工伤救济必须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必要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途径获得赔偿的现象并不鲜见,在此情况下受伤职工的权利应如何救济,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明确了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定形式,工伤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受伤时能享有相应的救济。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于2024年4月30日浙江天平发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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