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指出,近年来,济南市法院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持续加强沟通协作、工作联动,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调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逐渐形成了衔接有序、运转顺畅、标准统一的劳动争议化解新格局,取得了丰富成效。一是聚力数据赋能,实现裁审信息互通。推动“裁审齐鲁通平台”与仲裁办案系统对接,建立案件信息实时交互系统,打通劳动仲裁与法院数据壁垒,提升了数据平台使用效能。二是协同推行“一函两书”,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工会“一函两书”和司法建议衔接功能,促进企业规范用工,推动劳动领域法律风险通过非诉讼方式源头化解。三是统一标准,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与市仲裁委联合制定裁审工作流程,积极引导劳资双方沟通协商,促进群体性纠纷案件集中受理、集约送达、统一处理,统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尺度。 会议强调,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发生很大变化,造成劳动争议复杂化多样化,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业态用工模式,济南市法院聚焦平台企业用工规范,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作出回应,明确规则。对于平台企业通过第三方公司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和“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穿透形式化协议的外观,以用工事实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界定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同时,坚持不泛化认定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平台经济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适用、价值引领功能,促推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前瞻性治理。 下一步,市法院将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深化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快建立健全裁审受案范围一致、标准统一、程序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实“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流程,实现法院、工会、人社在社会治理中的机制融合、资源整合、力量聚合,将高效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强省会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2025年济南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穿透形式外观 案例2.存在支配性管理 案例3.具备强从属性特征 案例4.无管理支配性 案例5.无合意无关系 案例6.具备强自主性特征 ——网络运营师与某网络运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01. 穿透形式外观——外卖骑手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从外卖平台承接代理送餐业务,外卖骑手王某为该公司站点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王某需完成某科技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王某的报酬由某科技公司结算,通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发。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发送最低单数量、旷工扣工资、工资表、请假等消息。某科技公司为王某购买人身意外险。王某在配送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劳动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就工作时间、内容、地点、报酬、奖惩等做了详细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某科技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处罚,进行了支配性劳动管理。某科技公司根据平台算法提供配送数据信息,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02. 存在支配性管理——网约取件员与某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典型意义】在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规范等具有灵活性,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劳动者往往不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中处于被动维权的境况。裁判实践中,应着重审查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相对人、工资支付方式、劳动成果归属等事实,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辨识认定用人单位,并区分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服务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03. 具备强从属性特征——网络主播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04. 无管理支配性——自有货车驾驶员与某信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典型意义】社区团购配送服务公司与货车驾驶员在网络平台第三方加入的情况下,基于“互联网+”技术形成新业态下的货运合同关系。与普通货运合同关系相比,此类货运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要在较为长期固定的时间内,为同一托运人提供货运服务,托运人对承运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此种情形下承运人付出的劳动是手段而非目的。在辨别此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以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内涵进行判断,准确认定“管理”的属性和报酬的对价。 05. 无合意无关系——网店客服与某饮品店不成立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某饮品店系某茶品牌加盟店,由经营者张某线下经营。林某经张某招聘面试后,为张某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某平台网店提供鸡鸭肉、花苗等货物的售前、售后客服工作,由张某为林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后林某自动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饮品店存在劳动关系。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客服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各电商平台的准入规则不同,网络客服的实际用工关系也存在差异。在实际用工关系中,判断网络客服是与电商平台、企业网店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审查具体的用工合意,并从入职、考勤、薪酬、奖惩、工作内容、安排调度等方面,深入分析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相对方主体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06.具备强自主性特征——网络运营师与某网络运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