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广告联系

工伤赔偿标准网

陈深与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

来源:北京法院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2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34528号 原告:陈深,男,1952年8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被告: 某 某 某 法定代表人: 某 某 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原告陈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34528号

原告:陈深,男,1952年8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被告: 某 某 某

法定代表人: 某 某 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 某 某

原告陈深(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豪、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08年至2015年北京室外作业人员的高温补贴2880元; 2、支付2008年1月16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及未及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0元;3、支付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 24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 38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 389元;4、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32 843.75元 。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1月16日至2015年12月就职被告处,担任保洁队长职务。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保留在被告处,约定工资3500元。2014年4月18日,原告在道路作业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2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来我公司工作,双方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双方就此签署了劳务协议,原告主张工伤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司的人事档案保存两年,之前没有记录,其请求诉讼时效已超过了两年。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6)第008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入职时间,原告主张其于2008年1月16日入职,出示了被告公司的工会会员证(显示入会时间为2011.7)予以佐证。被告认可该工会会员证的真实性,但表示原告2012年8月6日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双方是劳务关系,公司保留人事档案二年,之前的情况不清楚,并出示了退休返聘申请、劳务协议书、协议书予以佐证。原告否认上述协议书签名的真实性,但经本院释明后,表示不申请鉴定。

2、关于原告受伤情况,根据(2015)海民初字第70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在道路作业中被车辆撞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1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万元,肇事方赔偿40 713.92元。

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系于2012年8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其公司,但原告出示的被告的工会会员证显示时间为2011年7月,被告主张与此不符,故本院采信原告所述的入职时间。原告于2012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应依法终止,其虽否认退休返聘申请、劳务协议书签名的真实性,但亦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此后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012年8月6日之后的高温补贴、工伤待遇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8月6日终止,原告现在主张此前的高温补贴已超过了仲裁时效,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深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深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戚俊杰
人民陪审员 齐 岩
人民陪审员 刘东风

二О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霜悦


======================================
声明:工伤赔偿标准网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
自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本站裁判文
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
文书。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
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kk66yzz@163.com
我们将在十五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
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

工伤赔偿标准网

责任编辑:admin

工伤赔偿标准网(gszybw.com)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地址:中国-深圳          粤ICP备16027552号

联系QQ:604337753                 邮箱:604337753@qq.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gszybwcom                 微信:gspc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