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日照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日照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日照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日照市工伤赔偿标准一、日照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日照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8866103、8717018 日照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rz12333.gov.cn/ 日照市申请工伤待遇办理指南.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日照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日照市工伤赔偿案例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莲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曲某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日照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曲某某(下称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原五莲县泰洋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2月7日7时10分许,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构成10伤残。在原告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间,二被告作为原五莲县泰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将该公司注销,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工伤待遇应由二被告承担,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67998元。 二被告均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注销原五莲县泰洋机械有限公司并非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并未向被告送达,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五莲县泰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泰洋公司)系二被告共同出资于2006年4月20日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决议解散、申请注销。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2012年4月份,原告到二被告开办的泰洋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铸造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泰洋公司亦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12月7日7时1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334省道五莲县安旭机械厂门口处与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莲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1月25日,原告向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第2014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的伤害属工伤;同年4月16日,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日照市劳鉴字2014第0039号《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10级。2014年12月19日,原告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4)1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方才向被告送达了《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不服提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期间,本案中止审理。同年6月5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鲁劳鉴(2015)217号《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仍为10级。 另查明:二被告在共同经营泰洋公司期间,于2009年3月27日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该公司由刘某某承包经营;2013年5月8日,双方又签订《股份转让和企业注销协议》,约定曲某某将全部(40%)股权转让给刘某某,债务由刘某某清偿并办理企业注销事宜,但直至2014年3月1日,二被告才对泰洋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第七条约定“公司清算完毕,如有未清偿债务及其他责任,由公司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此后于同年3月3日决议解散。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受伤前月均工资2721元的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公司注销登记情况、股东名录、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被告提供的承包协议书、企业注销协议等证据在案证实,且经双方当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泰洋公司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10级,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均已发生效力,故原告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泰洋公司系二被告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在共同经营期间,双方虽对公司的财产、股份进行过内部承包、转让,并于2014年3月3日决议解散,《清算报告》第七条明确约定“公司清算完毕,如有未清偿债务及其他责任,由公司原股东承担全部责任”,故该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原告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10级,受伤前月平均工资2721元,故原告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数额为19047元(2721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4个月,以解除劳动合同时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日照市2013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为3916.50元),数额为15666元(3492元×4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为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数额为31332元(3916.50元×8个月)。因泰洋公司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并由被告申请注销,故上述款项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曲某某给付原告胡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47元; 二、被告刘某某、曲某某给付原告胡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66元; 三、被告刘某某、曲某某给付原告胡某某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1332元; 四、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共计款66045元,由被告告刘某某、曲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某某、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 胡 某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某 山东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山东 青岛 济南 烟台 潍坊 临沂 淄博 济宁 泰安 聊城 威海 枣庄 德州 日照 东营 菏泽 滨州 莱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