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菏泽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菏泽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菏泽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专业工伤、专注工伤 工伤就上工伤赔偿标准网你的赔偿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边地区免费咨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费计算工伤赔偿送礼品!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2002号千百年商业大厦17楼(爱联地铁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嫌看这还比较麻烦!没关系平台还有更方便更实用的方法,超级方便实用!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赔偿怎么赔如何赔,您可跳过这个,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赔偿项目相加减去已经给了的或没有产生的即得到你的赔偿标准。等大家看完这个表以及赔偿标准计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务必看清楚)。看清楚后赔偿标准计算示范下面有工伤赔偿标准网全网独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准工伤计算器为您计算出精确的赔偿结果,无需求人和找律师算赔偿标准。真正帮工友省时、省事、省力的搞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过微信、QQ、微博等转发给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闲话少述开始吧。 菏泽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菏泽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8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咨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是不是还有些没懂,嫌麻烦!没关系平台一杆到底,智能AI工伤计算器直接可自助帮您秒算赔偿,一目了然的呈现你的专属赔偿使其秒懂。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猛戳:立即计算(即可直接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工伤保险部分菏泽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30-5314066 菏泽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hzrsj.gov.cn/ 菏泽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申请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认定工伤决定书、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结算发票。2.申请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受伤前12个月缴费证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3.申请工亡待遇:除提供第2条规定材料外,确认为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及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菏泽市工伤赔偿案例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728民初2153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住所地东明黄河公路大桥南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杨某某,女,住东明县。 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处)、彭某某、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大桥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杨某某、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1950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洪生(已死亡)是被告大桥管理处单位职工,是二原告之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杨某某系父女关系。2016年1月21日杨洪生因公乘本单位车辆外出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2016年1月31日,大桥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2日东明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认定杨洪生为工伤。2016年2月26日大桥管理处将杨洪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76880元支付给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丧葬费已经实际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享受,对此两项二原告不再主张,二原告没有授权委托任何人到被告大桥管理处领取应支付二原告之子的工亡补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大桥管理处辩称,2016年1月21日本单位工作人员杨洪生(二原告之子)因公发生车祸死亡,2016年1月31日大桥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2日东明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认定杨洪生为工伤,2016年2月26日大桥管理处将杨洪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支付给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大桥管理处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应该由被告彭某某、杨某某支付给二原告工亡补助金 被告彭某某辩称,杨洪生的工亡补助金不应该支付二原告,因为他们都有工资和退休金,按法律规定工亡补助金不该赔偿二原告;当初二原告答应过如果大桥管理处帮助把二原告的儿媳王贵莲的工作从河南商丘调动至东明县,就不再主张死者杨洪生的工亡补助金,现在王贵莲的工作单位已经调动至东明县工作,所以二原告不该再要求被告支付工亡补助金。 被告杨某某辩称,虽然法律规定二原告有工资和退休金,不该支付工亡补助金,但出于人情考虑,应该给二原告部分钱款,但是二原告索取数额过高,没有全面考虑本人及母亲的生活压力和支出,希望能够再商议,二原告主张的工亡补助金应由大桥管理处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各方没有争议的二原告及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与杨洪生的关系,杨洪生的死亡经过,丧葬费已经实际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享受,对此两项二原告不再主张,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从大桥管理处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596590元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就原、被告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 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洪生(已死亡)是被告大桥管理处单位职工,是二原告之子,与被告彭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杨某某系父女关系。2016年1月21日杨洪生因公乘本单位车辆外出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2016年1月31日,大桥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2日东明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决定,认定杨洪生为工伤。2016年2月26日被告彭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大桥管理处签订承诺及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二人从大桥管理处领取杨洪生丧葬补助金197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两笔款项共计596590元,领取该款项后保证将按照规定分配给杨洪生之父母杨某某、张某某,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若因该款项引起纠纷,由二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被告大桥管理处无关。二原告2017年7月14日向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亡赔偿仲裁,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18日作出东劳人仲字〔2016〕第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次日送达给二原告。杨洪生生前除二原告和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四人外无其它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查明,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31195元。 本院认为:杨洪生因公乘车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所受伤害经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大桥管理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杨洪生的近亲属即本案的二原告及被告彭某某、杨某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二原告只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被告大桥管理处应当按照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院确认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被告大桥管理处已经支付给被告彭某某、杨某某 576880元,尚欠47020元,应予支付。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作为杨洪生的父母有权请求分配因杨洪生死亡所得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告彭某某、杨某某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则不应按照继承法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应结合与死者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等因素,进而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合理分配为宜。结合本案中死者杨洪生与原、被告之间亲近度、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的关系,可以平均分割,即每人可以分割155975元,扣除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应得的311950元,二人还应从领取的576880元范围内返还给原告杨某某、张某某26493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杨某某各分得杨洪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的25%,即155975元;被告彭某某、杨某某返还给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64930元。 二、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支付原告杨某某、张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7020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明黄河公路大桥管理处、彭某某、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某某 审 判 员 耿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山东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山东 青岛 济南 烟台 潍坊 临沂 淄博 济宁 泰安 聊城 威海 枣庄 德州 日照 东营 菏泽 滨州 莱芜 |